1、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基金发起人:_ 基金管理人:_ 基金托管人:_ 目录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根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
2、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那么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标准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方法(以下简称“试点方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老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那么根底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_年_月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假设本基金合同内容
3、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方法、试点方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
4、起人按照暂行方法、试点方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说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说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老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那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二、释义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3招募说明书:指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9暂行方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方法;10试点方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方法;11元:指人民币元;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13基金发起人:指_基金管理;14基金管理人:指_基金管理
6、;15基金托管人:指_银行;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基金管理或接受_基金管理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18公开说明书:指_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7、;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
8、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到达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
9、额的行为;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39
1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置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
11、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_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防止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局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三、基金合同当事人(一)基金发起人名称:_注册地址:_办公地址
12、:_法定代表人:_总经理:_成立日期:_年_月_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经营范围:_组织形式:_注册资本:_存续期间:_(二)基金管理人名称:_注册地址:_办公地址:_法定代表人:_总经理:_成立日期:_年_月_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 经营范围:_组织形式:_注册资本:_存续期间:_(三)基金托管人名称:_注册地址:_办公地址:_邮政编码:_法定代表人:_成立日期:_年_月_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组织形式:_注册资本:_存续期间:_经营范围:_(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
13、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说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成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1申请设立基金;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公告招募说明书;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老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那么,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那么;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