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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208-2022 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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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13.220.01CCS C 80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 32082022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南2022-05-09 发布2022-06-08 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23/T 3208-2022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15微型消防站分级.16人员配备.27站房器材.38执勤联动.39管理训练.4附录 A(规范性)微型消防站分级标准.5附录 B(规范性)微型消防站器材配备标准.7附录 C(资料性)微型消防站工作记录.8参考文献.14DB23/T 3208-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2、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黑龙江省隆维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黑龙江三舍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志勇、燕海涛、杜长海、杨雪、卢健、金时光、李进晓,张嵩、侯圣奇。DB23/T 3208-20221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南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社区、高层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等级、人员配备、站房器材、执勤联动、管理训练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微型消防站的建设与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

3、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 221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微型消防站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3.2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建的微型消防站。3.3社区微型消防站由社区、行政村组建的微型消防站。4总则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外,其他重点单位、社区、高层住宅小区,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升级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

4、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要求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建立联合微型消防站。社区可与临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社会单位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5微型消防站分级按照单位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和火灾危险等级将微型消防站分为3个等级,分极标准见附录A。等级适用于:a)一级适用于火灾危险性极高,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DB23/T 3208-20222社会影响的重点单位及大型社区、高层住宅小区;b)二级适用于火灾危险性较高,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5、重点单位及较大规模社区、高层住宅小区;c)三级适用于一般重点单位、社区、高层住宅小区;d)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或工作人员不足 10 人的重点单位、高层住宅小区、社区以及其他不适合建设微型消防站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无等级要求,但应配备适当的灭火和防护器材,并保证全部员工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6人员配备6.1微型消防站队员不宜低于表 1 规定,且符合下列从业条件:a)年满 18 周岁,最高年龄不宜超过 55 周岁,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b)身体条件应符合 GBZ 221 的规定;c)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鼓励队员取得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灭火救援员、消防管理员或者消防设施操作

6、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表 1微型消防站队员配备表岗位配备标准(人)一级二级三级站长111副站长321消防员1494合计181266.2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必须由单位法人、分管安全副职或主管领导担任)、副站长(必须由有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和灭火经验的人员、退伍军人或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担任)、消防员、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有专、兼职驾驶员。6.3明确微型消防站各岗位人员职责分工。6.3.1站长履行下列工作职责:a)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b)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c)组织开展防火巡查、督促训练、演练;d)落实经费保障、器材更新。6.3.2副站长履行下列工作

7、职责:a)开展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灭火救援训练;b)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c)组织巡查并监督消防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的实施。6.3.3消防员履行下列工作职责:a)参与扑救初起火灾;b)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c)进行消防灭火救援业务训练,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d)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进行器材维护保养。DB23/T 3208-202236.3.4消防设施操作员履行下列工作职责:a)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b)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c)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配合组织疏散和灭火。7站房器材7.1微型消防站站房设置符合以下要求:a)设置在靠近出口或可直通

8、室外且满足人员值守、器材存取的房间;b)二、三级微型消防站可以与消防控制室、保安室、收发室共用;c)一级微型消防站可与消防控制室共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d)不应将微型站设置在没有供暖供电、空间狭小局促、不具备人员长时间值守条件的房间或距离重点保护区域较远、距离危险品较近、厂区的远距离边角等不适合设置微型消防站的地点。7.2微型消防站器材配备见附录 B,符合以下要求:a)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个人防护、灭火救援器材、破拆器材、通讯救生器材等;b)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要求;c)灭火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必须满足实战需求,不得使用非标器材或训练用器材代替。7.3微型消防站器材存放符合以下

9、要求:a)放置于便于取用、安全防丢失的专门存放处,设置专柜并由专人负责;b)器材存放点可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并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区域或避难层(间)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c)建立一、二级微型消防站的单位可以设置多个器材存放点,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物业服务中心、保安值守点等能够快速反应的位置,每个存放点灭火器数量不低于 10 具,防烟面罩不低于 12 副;d)微型消防站所配备灭火器为微型消防站专用,不可与公共空间配置的灭火器共用。7.4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建材批发市场、可燃易燃物存放较多的大空间商场市场,宜在室内配备简易消防车或小型电动细水雾消防车,或配置 45

10、升以上推车式水基灭火器。8执勤联动8.1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实行轮岗轮值,不得离开任务区域,确保值守人员 24 小时在岗在位,开防火巡查,做好应急出动准备,执勤备勤人员配备不宜低于表 2 规定。表 2微型消防站执勤备勤人员配备表时间段配备标准一级二级三级营业期间(工作期间)9 人(含 2 名站领导)6 人(含 1 名站领导)3 人(含 1 名站领导)非营业期间(非工作期间)6 人(含 1 名站领导)4 人(含 1 名站领导)2 人(含 1 名站领导)8.2微型消防站队员应 24 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遇有警情时应按以下程序处置:DB23/T 3208-20224a)接到火警信息后,核

11、实火灾情况,集结值班备勤人员,启动灭火处置程序;b)及时拨打 119 报警,汇报火场基本情况,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组织消防员进行火灾扑救,控制初起火灾;c)接应、引导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火灾现场,向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汇报火场情况,交接火场并撤出微型消防站力量,清点队员人数,配合维持火场秩序,辅助进行疏散、救人、供水。8.3微型消防站应按照“行业相近、位置相邻”原则,与临近重点单位、社区、高层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建立联防机制,定期开展联合处置演练,整合区域消防力量资源,提升区域协防能力。9管理训练9.1管理责任9.1.1重点单位、社区、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对微型站工作负

12、主要责任,实行站长主责负责制,重点单位、社区、高层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消防救援部门备案。9.1.2微型消防站应组织制定微型消防站工作记录,内容样式参见附录 C。9.2业务训练微型消防站应组织开展队员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训练,训练内容包括:a)组织队员熟悉本单位建筑结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消防设施、重点部位等情况;b)结合微型消防站人员及装备配备情况,开展以体能、安全防护、灭火器材和固定消防设施操作、初期火灾扑救等为主的业务培训。微型消防站队员每月技能训练不少于 1 天,每年轮训不少于 7 天、岗位练兵累计不少于 15 天;c)定期组织单位员工、社区居民开展疏散逃生和初起火灾扑救演

13、练,提升自防自救能力,每年组织全单位人员实战演习不低于 2 次;d)黑龙江省微型消防站业务指导流程规定的其他训练要求。9.3防火巡查、器材维护、宣传教育9.3.1制定防火巡查、器材维护、宣传教育制度。9.3.2每日按时段对重点部位、重要区域进行防火巡查,将巡查情况进行登记,发现火灾隐患立即上报站领导并及时整改。9.3.3隐患消除和复查宜做到:a)对动态火灾隐患,需在 24 小时内消除并进行复查;b)对一般火灾隐患,需在 48 小时内消除并由站领导复查;c)对较难消除的火灾,须立即向站领导和所属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在 72 小时内做出隐患消除计划并督促进行消除,由单位主管领导进行复查。9.3.4每

14、日对使用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对出现的故障需在 72 小时内消除,并将检查整改情况登记存档。9.3.5每月组织 1 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AADB23/T 3208-20225附录A(规范性)微型消防站分级标准A.1微型消防站分级标准见表A.1。表 A.1微型消防站分级标准级别详细范围一级微型消防站1.客房数在 200 间以上的酒店、宾馆;2.建筑面积在 3000 以上的小型影剧院、卡拉 OK、游艺、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3.建筑面积在 50000 以上经营可燃品的商场、市场、商业综合体;4.省级党委政府部门,广播电视、邮政、通信枢纽,交通枢纽等;5.中型以上油库、液

15、化气、天然气储库,50000 以上物流集散中心;6.居住人口 5000 户以上的大型社区、高层住宅小区;7.住院床位在 200 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8.建筑面积在 50000 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9.超高层公共建筑;10.容纳人数在 50000 人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11.其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单位。二级微型消防站1.客房数在 100 间-200 间的酒店、宾馆;2.建筑面积在 1000-3000 的小型影剧院、卡拉 OK、游艺、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3.面积在 200

16、00-50000 且经营可燃品的商场、市场、商业综合体;4.市地级党委政府部门,广播电视、邮政、通信枢纽,交通枢纽等;5.小型油库、液化气、天然气储库,20000-50000 物流集散中心;6.居住人口 2000-5000 户的中型社区、高层住宅小区;7.住院床位在 100-200 张的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8.建筑面积在 20000-50000 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一类高层公共建筑;10.烟花爆竹生产单位;11.容纳人数在 20000-50000 人的体育场(馆)、会堂;12.生产车间员工在 300 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13.其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重点单位。DB23/T 3208-20226表 A.1微型消防站分级标准(续)级别详细范围三级微型消防站1.客房数在 50-100 间的酒店、宾馆;2.建筑面积在 500-1000 的小型影剧院、卡拉 OK、游艺、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3.面积在 5000-20000 且经营可燃品的的商场、市场;4.区县级党委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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