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第1期双月刊(总第200期)摘要改革开放初期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受到了农民的热烈欢迎。然而,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中国农村的发展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土地抛荒、农村劳动力外流等现象时有发生。解决农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对国际上农业发展较为发达的地区与近年来国内部分农村地区改革实践中形成的有益经验,进行考察与总结。当前农村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可以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边界、正确发挥政府职能、健全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关键词农业经营模式;土地制度;国内外;“三农”中图分类号F3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274(2023)01011409作者简介邢
2、苏,男,江苏第二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社会经济史。改革开放初期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受到了农民的热烈欢迎。农民生活状况得到改善的同时,粮食总产量的增幅持续攀升。然而,在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中国的“三农”发展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外流、土地抛荒现象开始出现、土地流转过程中纠纷不断等问题时有发生。为此,通过对国外较为成熟的农业经营模式的考察与国内较为成功的改革模式的介绍,以求总结出有利于当下中国农业经济体制改革与创新的经验与启示。一、国外农业经营模式的实践历程(一)美国的农业经营模式美国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其现代的农业经营模式也极具
3、代表性。1P73美国独立后不久,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保障国家建设的需要,除征收关税外,美国联邦政府只能通过出售公有土地的方式获得需要的资金。2P67在美国的农村地区,土地主要包括农场地、宅基地、森林、沼泽、矿山等其他用地。按土地所有权划分,美国的土地性质可以分为私有土地与国有土地。3P194具体而言,土地分配的情况大致如下:美国土地中的58%为私有土地,32%归属于联邦政府,剩余10%的土地归州政府所有。值得注意的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占据的土地以森林、沼泽、草地等非耕地为主体。4P432农业生产经营中,美国国有土地的使用与私有土地的使用存在一定的区别。国有土地方面,政府通过租田的方式,将国有土
4、地租给农户或农场主经营,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农户与农场主只拥有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经营权。私有土地方面,主要是以农户或农场主自主自营的方式,从事农业经营活动。1P73通过对美国农业经营模式演变历程的观察,可以发现,美国农业经营模式的演变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殖民地时期,美国农村便存在小规模的农户经营。独立战争后,以农户个体经营为主的家庭农场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南北独立战争期间,美国政府将土地作为报酬,发给参战士兵,同期进行的西部开发运动,进一步推动了家庭农场的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美国家庭农场的数量发展到鼎盛时期。据统计,1914年,美国家庭农场的数量为644.7万个,与18
5、60年的204.4万个家庭农国内外农业经营模式实践经验及启示邢苏(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江苏南京210013)-114经济 社会研究场相比,增加了两倍多。随后,受规模效益的影响,家庭农场的规模开始扩大,数量逐渐减小。1945年,美国家庭农场总数减少至596.7万个。5P30总体而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美国家庭农场从小规模、分散的粗放型经营发展为适度规模的家庭经营;2P68第二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美国大农场的数量迅速增加,美国的农业经营模式由适度规模的家庭经营发展为现代化、专业化、综合性为特征的大规模家庭经营。2P681950年至2000年,美国的农场总数呈现出迅速减少的态势。2000
6、年,美国的农场总数为 2172080个,与 1950年相比,减少了3475920个,减幅达61.5%。6P59与此同时,面积超过 500 英 亩 的 农 场 数 在 大 幅 增 加,增 幅 达43.4%。5P30与中小农场相比,大型农场在农业生产效率、机械设备的使用与维修、抵抗自然灾害与债务危机等方面拥有更大的优势。5P31据2007年美国农业部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共有 205万个农场。在这205万个农场中,90%的农场为中小型农场(农场现金总收入低于35万美元)。这些中小型农场只产生了 23%的农业收入,与此相对应的是,占比10%的中大型农场带来了77%的农业收入。7P50中大型农场带来的规
7、模效益可见一斑。此外,美国在土地的管理与使用方面,拥有法制化与规范化的特征。截至1930年底,美国政府陆续出台了 土地法令 西北土地法令 农地法 先买权法 分等减价出售土地法 宅地法 莫里尔赠地法 哈奇农业实验站法 农业调整法 土地侵蚀法 等多项政策法规。8P103-104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既解决了农村土地产权归属问题,也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土地产权保障机制方面,美国政府同样拥有完善的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健全与农村土地产权相关的市场机制。在具体实践中,美国政府将家庭农场设置为农村土地产权配置的边界。此举不仅明晰了土地产权,也为产权交易市场化创造了条件。因为存在专门的交易地点,供需
8、双方只需在交易场所就可以完成农村土地产权的交易。“机制健全的土地市场为农村土地资源效率的提高及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1P73第二,专门的中介机构提供土地中介服务。土地交易的过程中,美国的土地中介机构可以为土地买卖双方提供包括贷款、出租、承租等项目在内的各种服务。农户或者农场主可以委托土地中介机构对土地进行价格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土地的交易。9P50第三,农民有替自己说话的组织。美国有一个替农户或农场主表达诉求的非政府组织,这个组织便是农场局。当农户或农场主需要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时,农场局可以运用它的游说员队伍去向国会或政府决策人物施压,从而达到为农场主或农户争取权益的目的。10P62(二
9、)日本的农业经营模式“明治维新”的实践促进了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然而,在日本的农业领域,封建生产关系依旧广泛存在。直至二战结束,日本政府才在农业领域推行改革。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是,日本政府在二战后的农业经济体制改革最为彻底。11P110日本的农村土地改革与实践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主要内容。1946年,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 自耕农创设特别措施法 和 农地调整法修正案。两项法案制定后,日本政府以强制购买的方式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再低价转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截至1950年,日本政府从176万户地主手中强制购买面积为174万公顷的土地,并将获得的土地转卖给475万
10、户佃农。12P84自耕地与佃耕地的比例,自耕农与佃农的比例,都因为政府政策的制定发生了变化。自耕地与佃耕地的比例在1945年为54%对46%,到了1950年,这一比例转变为90%对10%;自耕农占总农户数的比例,从1945年的31%,上升到1950年的 62%,佃自农占总农户数的比例从 1945 年的20%,下降到 1950年的 7%,佃农占总农户数的比例从1945年的28%,下降到1950年的5%。13P31952年,日本政府制定了 农地法,对土地权利与土地用途的转移进行了严格的限制,14P17为巩固改革成经营面积中的自耕地面积为10%到50%的农户。自耕地不足10%的农户。-1152023
11、年第1期双月刊(总第200期)果奠定了基础。第二阶段,放宽法律限制,促进农村土地流转。1961年,日本政府通过制定 农业基本法,期盼通过放宽法律限制的方式,促进农村土地向“自立经营农户”集中,实现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目标。1962年,日本政府对 农地法 进行修改,进一步放宽农村土地流转的限制。农地法 的修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放宽农户占有农村土地的上限,为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创造前提条件;第二,通过设立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方式,让农事组织法人、有限公司、合资公司、合股公司等单位或组织获得涉及农村土地的各项权利,提升农事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的意愿。15P55然而,具体实践中,由于多数农民并不愿意放弃自己拥有
12、的土地,日本政府促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流转、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设想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实现。14P18第三阶段,为了达到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目标,日本政府于1970年对 农地法 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继续放宽对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的管制。1980年,日本政府制定并推行了 农用地利用增进法,并对 农地法 进行第三次修改。农用地利用增进法 的制定与 农地法 的修改,旨在鼓励农村土地租赁及买卖,放宽农业生产法人成立的条件,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14P18经过一系列改革,日本农村土地流转效率得到提升。全国农村土地出租面积的比例出现了如下变化:1970年农村土地出租比例仅为 7.6%,至 1985年农村土地出租比例上
13、升至20.5%。规模经营方面,经营面积超过2公顷的农户比 例,由 1970 年 的 5.9%上 升 到 1980 年 的7.3%。16P76此后,围绕农村土地规模经营这一目标,日本政府先后通过制定 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 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 构造改革特别区域法 等法案、继续修改 土地法、废除 农业基本法等方式,17P27从制度上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促进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产权方面,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构成了日本农村土地产权的两重权利束。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的构成,主要分为国家、个人或法人、公共团体等三个部分。其中,国家和公共团体掌管的土地占比约为37.1%,以
14、海滨、原野、河川、林地为主,基本上不能从事农业生产。个人或法人掌管的土地占比约为 62.9%,以农地和建筑用地为主。18P41日常生活与生产经营中,日本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规定了许多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权利束,如地役权、地上权、凭借权、借家权、借地权等。在这些权利中,地上权、凭借权是和土地利用关系相关性最强的权利,都归属于借地权。15P56这些权利束的规定,明确了各方拥有的权利,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基础。日本政府出台了多套政策法规,以权利束规定为核心,明确土地产权各方的权益,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与此同时,日本政府陆续颁布了多套制度规定,为农民的生活与权益提供保障。例如,在第二次
15、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政府陆续颁布了 国民年金法 农民年金制度基金法案 农民养老金基金法 等法案。这些法案的出台,旨在通过建立养老退休制度的方式,保障高龄农民的晚年生活,为促进农地流转、发展高效农业、稳定农业从业者的忠诚度创造条件。17P27再如,1951年,日本政府审议并通过了 有关农业委员会的法律。此举旨在建立农业委员会制度。农业委员会是一个属于市町村的机构,但不受行政体制的管辖。农业委员会的内部组成人员以选举委员、选任委员为主,主要任务是保障农业者利益,并进行集体协商。截至2011年10月,在日本1743个市町村地区中,设置农业委员会的市町村数量达到1699个。日常生活中,农业委员会不仅负
16、责农地权属的管理审批、保护耕地、促进农地集中等工作,还需承担解决土地纠纷、监督政府工作的职责。12P89-90(三)英国的农业经营模式与美国和日本的土地产权制度相比,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显得更为复杂。时至今日,按照法律规定,英国的土地产权仍属于王室,除英国王室外,任何人都不能声称拥有一块土地的绝对所有权。19P55即便如此,具体实际中,只要不违反土地法、不影响土地规划、不侵犯他人利益,土地持有者仍可按个人意愿处分土地。英国现行土地产权制度主要包公共团体指道府县市町村等单位。-116经济 社会研究括两项土地权利,一个是土地所有权,另一个是土地保有权。20P78土地保有权的拥有者被视为土地的持有人或租借人。与此同时,土地持有人拥有包括处分权、使用权、维护权在内的地产权。地产权又可分为两种保有权,分别是自由保有权和租地保有权。21P146-147自由保有权又称为永业权,其含义为使用他人土地或在他人土地上居住满12年,土地使用者就可以拥有此块土地的自由保有权。土地的自由保有权分为三类,分别是终身地产权和限制继承的地产权、单纯地产权、永久所有。自由保有权的确定形式以契约、居住、耕作为基础。自由保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