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 B 5 0 8 3-1 9 9 9前言 在生产活动中,某些生产设备因设计缺陷而造成的人员伤害事故以及尘、毒、噪声、辐射等危害是比较严重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部门有责任从设计、制造上采取相应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使新设计的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有关安全卫生的诸项要求。然而,我国各类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尚很少,大多数生产设备的 安全卫生设计要求都包含在产品标准中。但是,这些要求难免不尽全面。为满足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从治“本”上入手,尽快改善我国劳动保护和环
2、境保护现状,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以使生产设备设计、制造部门有所遵循。本标准是参照德国国家标准D I N 3 1 0 0 0/V D E 1 0 0 0-1 9 9 3 技术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设计的一般原则、俄罗 斯国 家标准P O C T 1 2.2.0 0 3-1 9 9 2 生产设备 安全总则 制订的。在 技术内 容上与 上述标 准相一致,在编写规则上按G B/T 1.1-1 9 9 3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 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执行。在对G B 5 0 8 3-1 9 8 5 进行修订时,原标准框架未做大变动,
3、但删除了不属于技术内容而只属于政令方面的 条款,以及在实施过程中 证明难以实现的内容。对原标准中某些技术内 容现已 形成专项国 家标准的条款,改为引用标准形式给出。同时,增加了一些新的技术内容。本标准从生效之日 起,同时代替G B 5 0 8 3-1 9 8 5,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本标准由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锡瑛、汤大纲。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 标 准G li 5 0 8 3-1 9 9 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代替 G B 5 0 8 3-1 9 8 5 G e n e r a l r u
4、 l e s f o r d e s i g n i n g t h e p r o d u c t i o nf a c i l i t i e s i n a c c o r d a n c e w i t h s a f e t y a n d h e a l t h r e q u i r e me n t s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以及核能设备之外的各类生产设备。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专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5、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 B 2 8 9 3-1 9 8 2 安全色 G B 2 8 9 4-1 9 9 6 安全标志 G B 4 0 5 3.1-1 9 9 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 B 4 0 5 3.2-1 9 9 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 B 4 0 5 3.3-1 9 9 3 固定 式工业防 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 B 4 0 5 3.4-1 9 8 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 B/T 6 5 2 7.2-1 9
6、8 6 安全色使用导则 G B 1 0 4 3 4-1 9 8 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 B 1 2 2 6 5-1 9 9 0 机械防护安全距离 G B/T 1 4 7 7 4-1 9 9 3 工作座椅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 B/T 1 4 7 7 5-1 9 9 3 操纵器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 B 1 5 0 5 2-1 9 9 4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 G B 5 0 0 3 4-1 9 9 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 B J 8 7-8 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生产设备 p r o d u c t i o n f a c i l
7、i t i e s 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加工、制造、检验、运输、安装、贮存、维修产品而使用的各种机器、设施、装置和器具。3.2 安全卫生防 护装置 s a f e t y a n d h e a l t h g u a r d d e v ic e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生产过程和设备安全卫生作用的附属物件或设施国家质i t 技术监督局1 9 9 9 一 0 5 一 1 4 批准1 9 9 9 一 1 2 一 0 1 实施G B 5 0 8 3-1 9 9 94 墓本原则4.飞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按规定条件制造、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时,不得
8、对人员造成危险。4.2 生产设备在正常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应向工作场所和大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不应产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噪声、振动、辐射和其他污染。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必须在设计上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护。4.3 设计生产设备,应体现人类工效学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生产设备对操作者造成的体力、脑力消耗以及心理紧张状况4.4 设计生产设备,应通过下列途径保证其安全卫生:a)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并进行安全卫生评价;b)对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c)在运输、贮存、安装、使用和维修等技术文件中写明安全卫生要求。4.5 设计生产设备,当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
9、优先考虑安全卫生技术上的要求,并应按下列等级顺序选择安全卫生技术措施:a)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生产设备本身应具有本质安全卫生性能,即保证设备即使在异常情况下,也不会出现任何危险和产生有害作用;b)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若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总体设计阶段,设计出其效果与主体先进性相当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的设计、制造任务不应留给用户去承担。c)提示性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若直接和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则应以 说明书或在设备上设置标志等适当方式说明安全使用生产设备的条件。4.6 生产设备在规定的整个使用期限内,均应满足安全
10、卫生要求。对于可能影响安全操作、控制的零部件、装置等应规定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可靠性指标。5 一般要求5.1 适应性 在规定使用期限内.生产设备应满足使用环境要求,特别是满足防腐蚀、耐磨损、抗疲劳、抗老化和抵御失效的要求。5.2 材料5.2.1 用于制造生产设备的材料,在规定使用期限内 必须能承受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可能出现的各种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作用。5.2.2 在正常使用环境下,对人有危害的材料不宜用来制造生产设备。若必须使用时,则应采取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以保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5.2.3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安全使用期限,应小于其材料在使用条件下的老化或疲劳期限。5.2.4 易被腐蚀或
11、空蚀的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或耐空蚀材料制造,并应采取防蚀措施。同时,应规定检查和更换周期。5.2.5 禁止使用能与工作介质发生反应而造成危害(爆炸或生成有害物质等)的材料。5.26 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其基础和本体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制造。5.3 稳定性5.3.1 生产设备不应在振动、风载或其他可预见的外载荷作用下倾覆或产生允许范围 外的 运动。5.3.2 生产设备若通过形体设计和自 身的质量分布不能满足或不能完全满足稳定性要求时,则必须采 取某种安全技术措施,以保证其具有可靠的稳定性。G B 5 0 8 3-1 9 9 95.3.3 对有司机驾驶或操纵并有可能发生倾覆的
12、可行驶生产设备,其稳定系数必须大于1 并应设计倾覆保护装置。5.3.4 若所要求的稳定性必须在安装或使用地点采取特别措施或确定的使用方法才能达到时,则应在生产设备上标出,并在使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5.3.5 对有抗地震要求的生产设备,应在设计上采取特殊抗震安全卫生措施,并在说明书中明确指出该设备所能达到的抗地震烈度能力及有关要求。5.4 表面、角和棱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生产设备可被人员接触到的部分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5.5 操纵器、信号和显示器55.1 操纵器 设计、选用和配置操纵器应与人体操作部位的特性(特别是功能特性)以及控制任务
13、相适应,除应符合G B/T 1 4 7 7 5 规定外,还应满足以 下要求:生产设备关键部位的操纵器,一般应设电气或机械联锁装置;对可能出现误动作或被误操作的操纵器,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5.5.2 信号和显示器 设计、选用和配置信号与显示器,应适应人的感觉特性并满足以下要求:a)信号和显示器应在安全、清晰、迅速的原则下,根据工艺流程、重要程度和使用频繁程度,配置在人员易看到和易听 到的范围内。信号和显示器的性能、形式和数量,应与信息特性相适应。当其数量较多时,应根据其功能和显示的种类分区排列。区与区之间要有明显界限;b)信号和显示器应清晰易辩、准确无误并应消除眩光、频闪效应,与操作者的距离、
14、角度应适宜;c)当多种视觉信号和显示器放在一起时,与背景间及相互间的颜色、亮度和对比 度应适宜;d)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区 域,应配置声、光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事故信号,宜能显示故障的位置和种类。危险信号,应具有足够强度并与其他信号有明显区别,其强度应明显高于生产设备使用现场其他声、光信号的强度。5.6 控制系统5.6.1 控制和调节装置5.6.1.1 控制装置应保证,当动力源发生异常(偶然或人为地切断或变化)时,也不会造成危险。必要时,控制装置应能自动切换到备用动力源和备用设备系统。5.6.1.2 自 动或半自 动控制系统应设有必要的保护装置,以防 止控制指令紊乱。同时,在
15、每台设备上还应辅以能单独操纵的手动控制装置。5.6.1.3 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 动监控装置。5.6.1.4 重要生产设备的控制装置应安装在使操作人员能看到整个设备动作的位置上。对于某些在起动设备时看不见全貌的生产设备,应配置开车预警信号装置。预警信号装置应有足够的 报警时间。5.6.1.5 控制系统应保证,即使系统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也不致造成危害。系统内 关键的元器件、控制阀等均应符合可靠性指标要求。5.6.1.6 控制装置和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的离合器、制动装置和联锁装置,应具有良好的可靠性并符合其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5.6.1.了 调节装置应采用自 动联锁装置,
16、以防止误操作和自 动调节、自 动操纵线(管)路等的误通断。5.6.2 紧急开关5.6.2.1 若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能性之一时,生产设备则必须配置紧急开关:发生事故或出现设备功能紊乱时,不能迅速通过停车开关来终止危险的运行;不能通过一个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G B 5 0 8 3-1 9 9 9-一 由于切断某个单元会导致其他危险;在操纵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貌。5.6-2.2 紧急开关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应在所有控制点和给料点都能迅速而无危险地触及到。紧急开关的形状应有别于一般开关,其颜色应为红色或有鲜明的红色标记。5.6.2.3 生产设备由紧急开关停车后,其残余能量可能引起危险时,必须设有与之联动的减缓运行或防逆转装置。必要时,应设有能迅速制动的安全装置。5.6.3 意外起动的预防5.6.3.1 对于在调整、检查、维修时需要察看危险区域或人体局部(手或臂)需要伸进危险区域的生产设备,设计上必须采取防止意外起动措施:在对危险区域进行防护(例如机械式防护)的同时,还应能强制切断设备的起动控制和动力源系统;在总开关柜上设有多把锁,只有开启全部锁时才能合闸;控制或联锁元件应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