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SGG5004-201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五)建立锅炉安全和节能技术档案;(六)组织开展锅炉定期自行检查工作;(七)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九)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组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一)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二)纠正和制止锅炉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十三)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与节能检查。第八条锅炉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
2、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二)按照规定填写锅炉运行、水(介)质化验、交接班等使用管理记录;(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四)进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六)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锅炉事故救援。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锅炉。锅炉产品安全性能、能效指标、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能效超标、报废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锅炉。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锅炉安装、改造和修理,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义务。第十一条锅炉的改造、修理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禁止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锅炉改造时,不应当提高额定工作压力或者额定工作温度。第十二条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和化学清洗过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符合要求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锅炉的具体特点,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所建制度至少包括以下方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