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8GQ7005200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第五条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至少提供样机的以下技术文件:(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零部件图及其相关的计算资料:(二)自检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三)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四)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和控制系统的检查记录或者合格证明:(五)制造过程的质量检验文件:(六)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样机的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零部件图,由制造单位、监检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三方签字,在制造单位封存,监检机构和型式试险机构只保留总图和主要受力结构
2、件图。第六条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应当在专用试验场内或者制造单位进行,其中超大型履带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和集装箱跨运车型式试验可以在使用现场进行。在制造单位内或者使用现场进行,则制造单位或者使用现场必须满足试验所要求的各种条件。型式试验在使用现场进行时,制造单位还应当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并且报告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七条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起重机装上设计规定工作状态下的全部工作装置;(二)燃油箱内有兮一子的油量,液压油箱内的油面不低于油面指示器的规定刻度,水箱加满水;(三)试验场地平整坚实,倾斜度不大于1%;(四)试验时风速不大于8.3m/s(结
3、构强度测试时,风速不大于4m/s),温度在-5-+35之间:(五)试验载荷经过标定,误差为1%;(六)轮胎的工作压力符合轮胎起重机制造单位规定的气压:(七)集装箱跨运车和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跨度两侧行走通道的地面坡度同向(即同为上坡或者下坡);(八)门架等尺寸测量,在室内或者在无阳光和温差的影响下进行。对使用性能和安全有特殊要求的试验项目的试验条件,应当依据设计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规定。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52008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将型式试验场所的条件进行详细记录。第八条型式试验用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检定
4、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第九条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照设计文件,对样机进行检验,对样机的主要参数和基本尺寸进行测量(以下统称为型式检验),并且详细记录。具体的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A。样机型式检验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进行型式试验。第十条型式试验主要项目如下:(一)性能试验(包括绝缘试验、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试验、动载试验、稳定性试险、偏心试验等);(二)安全保护装置试验;(三)连续作业试验;(四)结构强度试验:(五)排放和噪声试验;(六)可靠性试验:(七)依据样机设备特性应当进行的其他试验项目。具体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B,各项型式试验应当详
5、细记录。第十一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为基本单位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相同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注:型号是指主要结构、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和关键工艺相同,主要机构符合系列配置要求的一种机型,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型式)、结构形式、主要参数组成,并且用字母、数字或者其组合表示。第十二条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对于型式试验中发现的受到损伤和产生缺陷的零部件、机构等,应当要求制造单位拆卸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分析和处理意见,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处理。型式试验样机如果做为正式产品交付使用,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型式试验的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保证产品符合出厂要求。第十三条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如下:(一)本细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合格:(二)本细则规定的任何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第十四条型式试验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根据记录,向制造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见附件C)。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08年4月30日起施行。一3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