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工程财务代理委托协议 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工程财务代理委托协议 甲方:财政部乙方:代理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贷款国政府主管机构名称签署的贷款协议或会谈纪要,贷款国名称同意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金额和币种的政府贷款用于工程名称。省级财政部门名称,以下简称借款人按照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治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号确定该工程为第一类贷款工程。按照借款人的推荐,财政部以下简称甲方审核同意该工程由代理银行名称,以下简称乙方负责外国政府贷款的财务代理工作。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按照甲方提供或乙方与贷款国金融机构为该工程签署的对外金融协议中规定的贷款条件包括贷款金额、贷款利率、
2、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等将贷款转贷给借款人。乙方不对工程进展评估,不承当贷款还本付息风险。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业务:一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交以下文件:甲方关于同意该工程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批复;省级以上方案部门或经贸部门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或利用外资方案的批复;代理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由银行列明详细内容。二审查借款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在审查文件时,假设觉察征询题而无法办理转贷时,应及时报告甲方。三代表甲方与借款人签订转贷协议。在转贷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应将转贷协议草本报甲方确认,并在转贷协议签订后将副本报送甲方备案。四建立必备的工程档案。五按照借款人或借款人委托的采购公司提交的申请,按对外金融协议
3、和转贷协议的规定办理贷款项下提款手续,并按照贷款机构或外方银行的提款回单,负责贷款的账务记录并通知借款人。六按转贷协议的商定通知借款人归还本息及支付费用。七按对外金融协议的要求,办理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对外支付。八受甲方委托对工程施行进展财务监视。九如借款人未能按转贷协议的商定按时如数偿付到期的全部债务,乙方应进展催收,并应及时将催收情况报告甲方。十负责贷款工程的统计工作,向财政部和国家外汇治理局报送工程统计材料。十一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与国外贷款机构或外方银行就工程执行、债务治理、统计数据等征询题进展业务联络。十二甲方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三、甲乙双方应就工程的执行情况定期交换意见。四、乙方按甲方
4、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方法试行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财债字号收取转贷业务费。五、如借款人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而导致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付费时,乙方应先行予以垫付。乙方应将对外垫付的本息、罚息及按国家规定可收取的有关费用的明细清单在下一个年度月日前上报甲方,并抄送借款人。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清单审核无误后,将采取财政扣款措施,按照实际发生额包括本息、罚息和国家规定的可收取的有关费用以一样币种或按实际拨付日银行外汇卖出价折算成的人民币在同一财政年度内拨付乙方。六、乙方对外垫款所需的外汇将按甲方与国家外汇治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七、甲方如未在上述第五条限定的本财政年度以内拨付垫付资金,按违约支付额以发生时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按日支付违约金。八、对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截止到该工程对外金融协议及转贷协议执行完毕。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需对本协议进展修正或者补充,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修正或补充的书面协议。修正或者补充的书面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假设与本协议有不同之处,以修正协议为准。十一、本协议于年月日在北京签署。本协议正本两份,副本一份。正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由借款人持有。甲方:财政部乙方:代理银行授权代表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