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何种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按照2023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明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讯监视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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