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留决定书(妨害行政诉讼用) 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妨害行政诉讼用)()行字第号被拘留人,(写明姓名等根本情况)。本院在审理(或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查明(写明被拘留人妨害行政诉讼的事实,以及予以拘留的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拘留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顿决定的执行。年月日院印【说明】一、本决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政机关回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
2、而对该行政机关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的情况,关于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权利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三、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合并适用拘留、罚款的,可参照本款式制造拘留、罚款决定书“。四、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时须经院长批准,作出书面拘留决定。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五、本决定书送达被拘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