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行政处分的通告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下面办公室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行政处分的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关于行政处分的通告范文一:应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本局决定于 年 月 日时 分在 举行听证。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应携带身份证明或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听证由 主持,你(单位)假设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特此通知xuexilax202x年xx月xx日关于行政处分的通告范文二xx市xx银山铁矿: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分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分决定。经我局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你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间,采取个人银行卡收款、销售货物不入账的账外经营方式向局部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共计收款278635309.00元,未申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
3、纳增值税和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一)项“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第(一)项“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管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少计应税货物销售额238149836.74元,少计提销项税额40485472.26元,造成少缴纳增值税款40485472.26元。根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上述隐瞒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0232736.13元。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于2023年10月28日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
5、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于2023年10月18日之前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年9月13日关于行政处分的通告范文三xxxx实业:你单位于2023年6月擅自占用xx镇xx村集体土地26.6亩建市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6、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撤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分款;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方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根本农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
7、米1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单位xx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7733.33平方米土地并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分:1.限xx日内撤除在非法占用的1773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钢架结构一层17500平方米及钢架棚下二层砖混结构840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993.33平方米根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处分,占用的1726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处分,占用的480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10元处分,罚款共计:35979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分方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分依据及处分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xx县人民政府法制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xx县国土资源局联系人:孟xx :0xx1-6xx60055地址:xx大道368号202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