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2023年《安全常识灾害防范》之自救器携带及使用注意事项.docx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499556 上传时间:2023-04-07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0.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安全常识灾害防范》之自救器携带及使用注意事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2023年《安全常识灾害防范》之自救器携带及使用注意事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2023年《安全常识灾害防范》之自救器携带及使用注意事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自救器携带及使用本卷须知 后所煤矿救护队敖明飞自救器作为煤矿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矿工自救逃生时的一种重要装置,对于每一位煤矿井下工人来说都应该对他不陌生。它的特点是体积小、轻便、携带方便,使用时间短,是矿工在井下遇到火、瓦斯或煤尘爆炸、煤(岩)与瓦斯突出、冒顶堵人等事故时在身体未直接受伤的情况下进行自救的一种装置。自救器按其作用原理可分为过滤式和隔离式两种。过滤式自救器是一种专门过滤一氧化碳,使之转化为无毒的二氧化碳的自救装置。主要用于水灾或瓦斯、煤尘爆炸时防止一氧化碳中毒,适用条件受空气中含氧量及有毒气体种类的限制,只能用于氧气浓度不低于18%、一氧化碳浓度不高于1%并不含有其他有害气体的空气

2、条件。隔离式自救器又分为化学氧和压缩氧自救器两种。化学氧自救器是利用生氧气药剂生氧供人呼吸,佩戴者的呼吸气路与外界空气完全隔绝,不受外界条件的限制,适用于井下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煤(岩)与瓦斯突出事故,只要现场人员未受到直接伤害都可以佩戴平安脱险。在冒顶堵人事故中,只要没有被埋住,都可以佩戴它静坐待救,以防止瓦斯渗入氧含量降低而造成窒息死亡事故。在我矿配备的自救器中,均属隔离式自救器。虽然我矿配用自救器的时间不算太长,但在管理和发放制度上做得都比较完善,在管理工作中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职工入井的个人管理中,极少数的同志还存在麻痹思想,对自救器认识缺乏,把自救器当作一种包袱,不随身携带

3、,乱丢乱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旦发生灾害事故,那就失去了配备自救器的真正意图。如果放在顶、帮不完好的地方,很可能会造成顶、帮围岩垮落砸坏自救器等其他损坏原因。为了能够帮助这些同志改掉这些不良的坏习惯,将自己所知道的一些关于佩戴自救器和日常保管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在发生灾害事故时佩带自救器退出灾区时应注意的事项作一介绍,以供参考。1、正确的佩带方法是:入井前要用腰带把自救器系在左侧腰部,或挂在离本人岗位不远的地方。在一旦发生灾害事故时,才能快速的配戴好自救器。2、严禁随意拆开自救器。随意拆动内部生氧药罐的任何部件,或外壳意外开启,就应立即停止携带此自救器,要作报废处理。3、在井下或地面应防

4、止碰撞、跌落自救器;不准当坐垫用,也不准用锋利器具砸自救器外壳;不能接触带电体或浸泡在水中。4、每班携带时,要检查自救器外部有无损伤,有无松动,如发现不正常现象应及时更换完好自救器携带入井,再把有问题的自救器送到发放室检查校验,不可把带有毛病的自救器携带入井。5、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就要立即戴上自救器,做到沉着、冷静,全部佩带完毕,迅速退出灾区。在没有到达平安地点以前,切不可摘掉口具和鼻夹。6、撤离危险区时,要听从领导和有经验的老工人的指挥。要匀速快步行走,禁止狂奔乱跑,以防止意外伤害。7、严禁佩带过滤式自救器进入缺氧盲巷(氧含量低于16%)和进入含其它有害气体的场所(一氧化碳除外)。

5、8、仪器的有效使用时间约为40min,佩带仪器后不可在灾区久停,也不可顺烟雾风流一直走向回风井,行进按避灾路线,从最近巷道尽快走出烟雾地点,进入平安新鲜风流区域。9、过滤式自救器只能供本人从灾区撤退时使用。在非特殊情况下严禁佩带自救器去救人和从事灾区的其它工作,防止事故扩大。10、戴上隔离式自救器行走过程中,自救器在生氧药品作用下,壳体会逐渐变热并使吸气温度逐渐升高,这说明自救器正常工作,千万不要惊慌而取下口具、鼻夹。在行进中严禁通过口具讲话或摘掉口具讲话,以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如遇到冒落危险地区时,可快步行走,当快步行走一段路后,会感到呼吸阻力大,气不够用,这时可放慢脚步缓解一下即能正常呼吸。11、使用压缩氧自救器,应按期更换二氧化碳吸收剂药品,以保证使用时的平安。禁止随意翻开氧气瓶开关。如氧气瓶开关有慢漏气现象,应立即送去检修,再把氧气充足。说明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自救器会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能更好的保护自救器,正确地使用自救器,让自救器真正发挥它的作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公考 > 常识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