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生产法讲座之七 平安生产法第八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根本职责作了原那么规定,主要是: 一、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 平安生产工作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平安、关系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加强对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是政府应尽的职责。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政府不应再去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属于市场调节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但企业的平安生产问题,那么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平安,必须要由政府这支“看得见的手来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实行市场经济的各国无一例外地都对平安生产实施政府监督管理。 我们的政府作为人民的
2、政府,更应当本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依法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否那么就是政府职能的“缺位。国务院在最近一次的机构改革中,在撤销各行业管理国家局的同时,专门组建了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充分说明了国务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定位,说明了中央政府对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领导的高度重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履行对本地区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 在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转发的原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中,对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
3、制定平安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平安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平安生产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按规定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工程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对威胁公众平安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设施、场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平安性评估,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方案;要加强平安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阔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平安生产意识等。 从当前一些地方的实际情况看,有的地方政府领导人不能正确处理开展经济与保证平安
4、生产的关系,重产值、利润,轻平安生产,对当地一些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企业疏予监管,甚至搞地方保护。例如,一些产煤县、乡政府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关闭不具备根本平安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的决定态度消极,甚至顶着不办或以停代关、以停代整。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6月发出的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要求全国所有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但是直到徐州市贾汪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7月22日,当地仍有大量乡镇煤矿在继续生产。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在广西河池地区南丹县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当地政府的包庇、纵容和支持下,南丹县大厂矿区大量的民营个体矿主长期违法开采,乱采滥挖,平安事故多发,资源损
5、失严重。2022年7月17日,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拉甲坡锡矿透水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竟封锁消息、隐瞒事故长达十多天。针对这类情况,平安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平安生产工作应负的领导责任。对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平安生产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领导和催促的责任;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在内的各级地方政府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比方,关闭不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企业的问题,淘汰平安隐患较多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问题,对重大平安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的调查处理问题等,仅靠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需要由有关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这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