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生产法讲座之八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平安生产法第九条对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规定。 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平安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平安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平安生产法,对全国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平安生产法,对本行政区域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这里讲的“国务院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的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指由地方政府依照地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确定的本级政府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依据平安生产法规定,国务院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平安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反平安生产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 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平安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
3、照平安生产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平安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这里讲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除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外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的规定,对有关的平安生产事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指除本级政府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对其部门职责划分的规定,对平安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例如,按照建筑法和国务院关于建设部“三定方案的规定,由建设部负责房屋等建筑工程的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是否具备保证平安生产的条件等进行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对平安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