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0845-20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执行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9706.19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内窥镜设备安全专用要求、GB9706.20医用电气设备第二部分:诊断和治疗激光设备安全专用要求和GB7247.1激光产品的安全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和用户指南。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医用光学和仪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103/SC1)归口。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险中心、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深圳市雷迈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岳顺、韩坚城、杜毅、杜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