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T0629-2008前言本标准修改采用I$()10637:1999牙科设备高容量和中容量吸引系统。本标准与IS)10637:1999牙科设备高容量和中容量吸引系统的不同之处:一根据目前国内牙科设备高、中容量吸引系统应用的情况,牙科综合治疗设备可以不包含吸引系统,本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删除IS()10637:1999标准1范围中“该系统通常为牙科综合治疗设备整体的一部分”的表述。根据国内牙科设备高、中容量吸引系统的临床分类,删除1S()10637:1999标准中5.3.1.2对单次手术使用的、具有独立吸引机的高容量吸引系统的要求。同时删除IS()10637:1999标准中7.3.1,3单次手术使用的、具有独立吸引机的高容量和中容量吸引系统的试验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口腔材料和器械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备分归口单位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倚明、张扬、陈嘉华、李丹荣。本标准由全国口腔材料和器械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