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15766.1一2008前言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分为两个部分:一第1部分:尺寸、光电性能要求;第2部分:性能要求。本部分是道路机动车辆灯泡的第1部分。本部分代替GB15766.1一2000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本部分对应于IEC60809:2004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第2.3版英文版)、ECER37:2005关于批准用于机动车辆及其拖车已认证灯组件的灯丝灯泡的统一规定汇第4次修正版英文版,包括其修正ECER37-Amend.1:2006及ECER37-Amend.2:2006(含该版后的03系列修正案第28号增补件)、ECER99
2、:2001关于批准用于机动车辆已认证气体放电灯组件的气体放电光源的统一规定(第1次修正版英文版,包括其修正ECER99-Amend.1:2004和ECER99-Amend.2:2006),本部分与IEC60809、ECER37、ECER99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中:a)采用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0809:2004第2.3版(英文版)中,除第5章5.1条具体的灯泡型式一览表及其灯泡数据活页和附录F(规范性附录)HB1灯泡内部零件的测量方法以外的全部内容。b)采用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37:2005关于批准用于机动车辆及其拖车已认证灯组件中的灯丝灯泡的统一规定中的附录6、附录7、附录8
3、和附录9,及ECER99:2001关于批准用于机动车辆已认证气体放电灯组件的气体放电光源的统一规定中的附录6、附录7和附录8(IEC60809:2004中指定)。c)等同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37:2005(英文版),包括其修正ECER37-Amend.1:2006及ECER37-Amend.2:2006(含该版后的03系列修正案第28号增补件)中的灯泡类型、型式及其数据活页。等同引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99:2001(英文版),包括其修正ECER99-Amend.1:2004和ECER99-Amend.2:2o06中的灯泡类型、型式及其数据活页。本部分根据IEC60809:
4、2004、ECER37:2005、ECER99:2001重新起草。本部分代替GB15766.1一2000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与GB15766.1一2000相比主要差异如下:)标准名称由“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改为“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b)术语“型式type”中,增加了“卤素(halogen)”为不同型式;c)术语“额定值rated value”改为“目标值objective values”;术语“试验光通量test luminousflux”改为“测量光通量measuring luminous flux”;d)增加术语“基准光通量(reference luminous flux)”;e)删除1.4条灯丝灯泡数据活页的编号体系;)灯丝灯泡要求与试验条件中增加“颜色耐久性”要求;g)灯丝灯泡要求与试验条件中增加“标准前照灯”要求;h)灯丝灯泡要求与试验条件中增加“紫外(UV)辐射”要求:)增加第3章“放电灯泡要求与试验条件”;j)淘汰了S4和H2,2种类型、5个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