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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281-2006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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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U D C中华人民共和 国 国家标准PG B5 0 2 81一2 0 0 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C odefor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foamextinguishingsystems2 0 0 6一0 6一1 9发布2 0 0 6一1 1一0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层曰月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C ode for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foamextinguishingsystemsG B5 0 2 81一2 0 0 6主编部门:中华人 民共和 国

2、公安部批 准部 门: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建设部施行 日期:2 0 0 6年1 1月l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 0 0 6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 B5 0 2 81一2 0 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编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梅地北里甲1 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 0 0 0 3 8电话:6 3 9 0 6 4 3 36 3 9 0 6 3 81)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85 011 6 8毫米I/3 23.5印张87千字2 0 0 6年9月第一版2 0 0 8年4月第二次印刷印数2 0 1 0 1一2 6 1 0 0册统一

3、书号:1 5 80 0 5 87 89定价:1 8.0 0元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设部公告第4 3 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 准泡沫灭火系统 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 B5 0 2 81一2 0 0 6,自2 0 0 6年1 1月1日起 施行。其中,第4.2.1、4.2.6、4.3.3、5.2.6、5.3.4、5.5.1(3、7款)、5.5.6(2款)、6.2.6、7.1.3、8.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 B5 0 2 81一9 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 出版社出版发行。中

4、华人民共和 国建设部2 0 0 6年6月1 9日月 lJ舀根据建设部关 于 印发“二0 0二二0 0三年度工程建设 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 0 0 31 0 2号文)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 限公 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 司卫 士消防设备分公司、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等单位共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 照 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 针,对我 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 收和维护管理 的现状进行了调查 研究,在总结多年来我国泡沫

5、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发达 国家和 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对泡沫 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 B5 0 2 81一9 8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施工、院校、制造、消防监督、应用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本规范共分8章和4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进场检验、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 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 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 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 总结经验、

6、积 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 和补充之处,请及 时将意见 和有关资料寄规范管理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 址:天津市南开 区卫津南路1 1 0号,邮编3 0 0 3 81),以供今后修订 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 主要起草人:主 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 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 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 士消防设备分公司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主要 起草 人:东靖 飞石守文沈纹宋旭东刘 国祝李深梁冯松杜增虎伍建许杨丙杰目次1总则 (1)2术语 ,一(2)3基本规定 ,(3)4进场检验 ,(6)4.1一般规定 (6)4.2材料进

7、场检验 (6)4.3系统组件进场检验 (7)5系统施工 (1 0)5.1一般规定 (1 0)5.2消防泵 的安装 ,(1。)5.3泡沫液储罐的安装 ,(1 1)5.4泡沫 比例混合器(装置)的安装 (1 3)5.5管道、阀门和泡沫消火栓 的安装 (1 4)5.6泡沫产生装置的安装 (2 2)6系统调试 ,(2 7)6.1一般规定,(2 7)6.2系统调试 (2 7)7系统验收 ,(3 1)7.1一般规定,(3 1)7.2系统验收 ,(3 1)8维护管理 ,(3 3)8.1一般规定 ,(3 3)8.2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 (3 3)附录A泡沫灭火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1分项工程划分 ,(3

8、5)附录B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记录 (3 6)附录C发泡倍数的测 量方法 ,(4 7)附录D泡 沫灭火 系统 维护管理记 录,(4 9)本规范用 词说明 一(5 1)附:条 文说 明 ,(5 3)1总则.0.1为保障泡沫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制定本规范。.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低倍数、中倍数和高倍数泡 沫灭火 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0.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及验 收 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0.4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及 验 收、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

9、语2.0.1泡沫 比例混合器(装置)foamproportioner(device)使水与泡沫液按 比例形成泡 沫 混合液的设备(相关设备和附件组成)。2.0.2泡沫产生装置foamgeneratingdevice使泡沫混合液产生泡 沫的设备的统称。2.0.3泡沫液储罐foamconcentratestoragetank能为泡沫灭火系统提供泡沫液的容器设备。2.0.4泡沫导流罩foamguidingcover安装在外浮顶储罐罐壁顶部,能使泡沫沿罐壁向下 流动和防止泡沫流失的装置。2.0,,泡沫降落槽foamaescendinggroove安装在 固定顶储罐内,使抗溶性泡沫顺其向下 流动的阶梯形

10、装置。2.0.6泡 沫溜槽foamflowinggroove安装在固定顶储罐内壁 上,使抗溶性泡沫沿其向下 流动的槽型装 置。3基本 规 定3.0.1泡 沫灭火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3.0.2泡 沫灭 火 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3.0.3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实现 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检查记 录。3.0.4泡 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图、技术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 的规定进 行,不 得 随意更 改,确需改动时,应由原设计单

11、位修改。3.0.5泡沫灭火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1经批 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2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3泡沫产生装置、泡沫 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压力储罐、消防泵、泡沫 消火 栓、阀门、压 力 表、管 道 过 滤 器、金 属软管、泡沫液、管材及管件等系统组件和材料应具备符合市场准人制度要求的有效证 明文件和产品 出厂合格证。3.0.6泡沫灭火 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1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有记 录;2系统组件、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并保证连续施工;3与施工有关的基 础、预 埋件和预留孔,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34场地、道路、水、电等临时设施满

12、足施工要求。3.0.7泡沫灭火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采 用 的系统组件和材料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进场检验,合格后 经 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2各工序应按 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 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 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4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6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系统调 试;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 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3.0.8泡沫灭火系统的检查、

13、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按本规范表B.o,1检查,结果应合格。2施工过 程检查 应 全部合 格,并按 本规范表B.0.2一1一B.0.2一6记 录。3隐蔽工程 在 隐蔽前的验收应合格,并按本规范表B.0.3记 录。4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全部合格,并按本规范表B.0.4记录。5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应合格,并按本规范表B.0.5记录。3.0.9泡沫 灭火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提供下 列文件资料:i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 记 录。2泡沫灭 火 系统施工过程检查 记 录。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泡沫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 录。5泡沫灭火系统验收记 录。6相关文件、记 录、资料清单等

14、。3.0.1 0泡 沫灭火系统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 范要求时,应按下 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 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工程,仍不符合本规范 的要求时,严禁验收。4进场 检 验4.1一般 规 定4.1.1材料和 系统组件进场检验应按本规范表B.0.2一1填写 施工过程检查 记 录。4.1.2材料和 系统组件的进场抽样检查 时有一件不合格,应加倍抽查;若仍有 不合格,则判定此批产品不合格。4.2材料进场检验4.2.1泡沫液进场应 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取样留存。检查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人制度要求的有效证 明

15、文件及产品 出厂合格证。4.2.2对属 于下 列情况之一的泡沫 液,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取样,送 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其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1 6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7.0 t;2 3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3.5 t;3 6蛋白型 中倍数泡沫液 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2.5 t;4 6合成型中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2.0 t;5高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1.0 t;6合同文件规定 现场取样送检 的泡 沫液。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检查方法:检查现场取样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 G B1 5 3 0 8的规定对发

16、泡性能(发泡倍数、析液时间)和灭火性能(灭火时间、抗烧时间)的检验报告。64.2.3管材及管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 和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检查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4.2.4管材及管件的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表 面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重皮和不超过壁厚负偏差的锈蚀或凹陷等缺陷;2螺纹表面完整无损伤,法兰密封面平整、光洁、无毛刺及径向沟槽;3垫片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无折皱等缺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2.5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尺寸和壁厚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和设计的要求。检查数量: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件数抽查2 0%,且不得少于1件。检查方法:用钢尺 和游标卡尺测量。4.2.6对属 于 下 列情况 之一的管材及管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 单位进行检测 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 关产 品标 准和设计 要求。1设计 上有 复验要求 的。2对 质量有疑义的。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4.3系统组件进场检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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