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 D C中华人民共和 国 国家标准PG B5 0 2 6 3一2 0 0 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C odefor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gasextinguishingsystems2 0 0 7一0 1一2 4发布2 0 0 7一0 7一0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里巴g月绝组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C ode for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gasextinguishingsystemsG B5 0 2 6 3一2 0 0 7主编部门:中华人 民共
2、和 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 民共和 国建设部施行 日期:2 0 0 7年7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 0 0 7北京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气体灭火 系统施工及验 收规范G B5 0 2 6 3一2 0 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编中国计划 出版社出版(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木棍地北里 甲n号 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 0 0 0 3 8电话:6 3 9 0 6 4 3 36 3 9 0 6 3 81)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85 oX ll6 8毫米l/3 22.1 2 5印张5 1千字2。7年4月第一版2。7年4月第一次印刷印数l一3 0 1 0 0册统一书号:1 5
3、 80 0 5 884 0定价:1 2.0 0元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 设部公告第5 6 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 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 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 B5 0 2 6 3一2 0 0 7,自2 0 0 7年7月1日起实施。其 中,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 验收规范 G B5 0 2 6 3一9 7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 民共和
4、 国建设部二0 0七 年一月二四日月 lJ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 0 0 31 0 2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 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 B5 0 2 6 3一9 7进行全面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 照 国家有关基本建设 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 我 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1 5 0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 B5 0 2 6 3一9 7做了补充和修改。增加了I G5 4 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
5、气溶胶灭 火装置等内容,补充 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 2 1 1灭火 系统。本规范的修订 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 主要 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本规范共分8章和6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进场检验、系统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 由建设部负责管 理 和对 强制性条 文 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 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 内容的解释。请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 范过程 中,注意 总结 经 验、积 累资料,并 及时把意见
6、 和有关资料寄公 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 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 组(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 卫津南路1 1 0号,邮编:3 0 0 3 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 主要起草人:主 编 单 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 编 单 位: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 团云南天宵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 司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广东卫保消防工程有 限公 司西安坚瑞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主要起草人:东靖飞宋旭东马恒沈纹石守文田野伍建许汪映标林凯前陈雪峰高振锡岳大可陆曦刘庭全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进场检验 (7)4.1一般规定 (7)4.2材料
7、 (7)4.3系统组件 (8)5系统安装 ,(1 0)5.1一般规定 (1 0)5.2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 (1 0)5.3选择 阀及信号反馈装置 的安装 (1 1)5.4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1 2)5.5灭火剂输送管道 的安装 (1 3)5.6喷嘴的安装”,(1 5)5.7预制灭火系统的安装 ,(1 5)5.8控制组件的安装 (1 5)6系统调试 (1 7)6.1一般规定,(1 7)6.2调试 (1 7)7系统验收 (1 8)7.1一般规定 ,(1 8)7.2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 间验收 (1 8)7.3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1 9)7.4系统功能验收 (2 0)l8维护管理 (
8、2 2)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 录 (2 4)附录B气体灭火系统工程划分 (2 5)附录C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记 录 (2 6)附录D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记 录 ,(3 0)附录E试验方法 ”(3 2)附录F气体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 录 (3 6)本规范用词说明 (3 7)附:条文说明 (3 9)1总则1.0.1为统一气体灭火 系统(或简称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要求,保障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 置 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1.0.3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及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9、。1.0.4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气体灭 火系统gasextinguishingsystems以气体为主要 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2.0.2惰性气体灭火 系统inertgasextinguishingsystems灭火剂为惰性气体的气体灭火系统。2.0.3卤代烷灭火系统halocarbonextinguishingsystems灭火剂为卤代烷 的气体灭火 系统。2.0.4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high一pressurecarbondioxideextinguishingsystems灭火剂在常温下储存的二氧化
10、碳灭火系统。2.0.5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low-pressurecarbondioxideextinguishingsystems灭火剂在一1 8一一2 0低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 系统。2.0.6组合分配 系统combineddistributionsystems用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保护两个及 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2.0.7单元 独立系统unitindependentsystem用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2.0.8预制灭火 系统pre一engineeredsystems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 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 有联
11、动控制功 能 的灭火系统。2.0.9柜式气体灭火装置cabinetgasextinguishingequipment由气体灭火剂瓶组、管路、喷嘴、信号反馈部件、检漏部件、驱动部件、减 压部件、火灾探测部件、控制器组成的能 自动探测并实2施灭火的柜式灭火装置。2.0.1 0热气溶胶灭火装置condensedaerosolfireextinguishingdevice使气溶胶发生剂通过燃烧反应产生气溶胶灭火剂的装置。通常由引发器、气溶胶发生剂和发生器、冷却装置(剂)、反馈元件、外壳及与之配套的火灾探测装置 和控制装置组成。2.0.1 1全淹没灭火 系统totalfloodingextinguish
12、ingsystems在规定时间内,向防护 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 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2.0.1 2局部应 用灭火 系统localapplication。xtinguishingsystems向保护对象以设计喷射率直接喷射灭火剂,并持续一定时 间的灭火系统。2.0.1 3防护 区protectedarea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 间。2.0.1 4保护对象protectedobject被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的目的物。3基本 规 定3.0.1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1承担气体灭火系统工程 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 应等级 的资质。2施工现场管理应有
13、相 应 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实施方案、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 录。3.0.2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i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应齐全。2成套装置与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 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灭 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产品 出厂合格证 和市场准人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应符合规定。3系统中采用 的不能复验 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 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4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
14、护说明书应齐全。5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6设计单位已向施工单位进行 了技术交底。7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8防护区、保护对象及灭火剂储存容器 间的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9系统所需 的预埋件及 预 留孔 洞等工程建设条件符合设计要求。43.0.3气体灭火系统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3.0.4气体灭火系统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采用的材料及组件应进行进场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涉及抽样复验时,应 由监 理工程师抽样,送市场准人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复验。2施工应按批 准
15、 的施工图、设计说 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3各工序应按 施工技术标准 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4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 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5施工过程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进行。6施工过程检查记 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7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调试,并应合格。3.0.5气体灭火系统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 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共同进行。2验收检测采用 的计量器具应精度适宜,经法定机构计量检定、校准合
16、格并在有效期内。3工程外观 质 量 应 由验 收人 员 通 过 现场检 查,并 应共 同确认。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验收记 录。5资料核查记 录和工程质量验收记 录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6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系统工程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3.0.6检查、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5123453。0。71234563。0。8处理:1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施工过程检查结果应 全部合格。隐蔽工程验收结果应 全部合格。资料核查结果应全部合格。工程质量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 录。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 录。隐蔽工程验收记 录。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 录。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 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返工或更换设备,并应重新进行验收。经返 修处理改变了组件外 形但能满足 相关标准规定和使用要求,可按 经批 准的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