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资助资金管治工作方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专利申请资助方法(试行),鼓励我县创造人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加快专利实施与推广,培育和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全县科技进步和经济开展,县政府决定设立专利资助资金。为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驻本县(含中央、省、市驻本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在本县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专利或申请国外专利,确因经济困难无法全额承担申请费用的,或实施专利缺乏启动资金的,可依本方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和奖励性资金,专门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县专利资助资金的来源为县
2、财政专项拨款,由县知识产权局归口管理。县财政每年预算专项经费3万元,根据需要逐年增加。 第四条给予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并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给予资助的专利实施启开工程应当是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列入各级政府科技方案工程的优秀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范围包括专利申请费、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年费和创造专利实审费;专利实施启动资助范围包括工程评估费、市场调研费、研发和推广费。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上限。国内创造专利,职务创造每件资助2022元,非职务创造每件资助1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
3、创造每件资助500元,非职务创造每件资助300元;创造创造申请pct专利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进行资助,每件每个国家或地区最高资助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一项创造申请多个国家专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第七条申报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知识产权局报送以下材料: 1、县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账的,提供单位出具证明及收据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或解放军总装备部国防专利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和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4、职务专利申请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
4、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在本地的居住证明。 5、申请国外专利的须提供国内申请费收据复印件及国外申请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申报专利实施启动资助资金须向县知识产权局报送以下材料: 1、县专利实施启开工程资助申报表; 2、创造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以及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的证明文件; 3、实施工程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申请资助单位营业执照及近期财务报表。 第九条县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和审核。设立县专利实施启动资助资金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对申请专利实施启动资助资金的工程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内容包括: 1、工程技术水平; 2、工程可行性分析
5、; 3、工程对我县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可持续开展的分析; 4、已通过有关部门组织评审的工程可不再评估论证,但需提供依据。 第十条经评审的工程,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提出工程资助意见,报县知识产权局批准。 第十一条县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实施启动资助工程进行管理、跟踪和效劳,对资助工程的资金用途、工程进展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和验收。 第十二条申报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的,已资助的费用将全数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有意协助骗取资助金的相关单位或个人,由县专利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县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并自觉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 内容总结(1)专利资助资金管治工作方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专利申请资助方法(试行),鼓励我县创造人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加快专利实施与推广,培育和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全县科技进步和经济开展,县政府决定设立专利资助资金(2)国内创造专利,职务创造每件资助2022元,非职务创造每件资助1000元(3)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创造每件资助500元,非职务创造每件资助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