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Te chnical code on soil and wate r conse rvation of de ve lopme 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 cts2008-01-14 发布 2008-07-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Te chnical code on soil and wate r conse rvation of de ve lopme nt and constructio
2、n proje ctsGB 50433-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 准 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 行 日 期:2 0 0 8 年 7 月 1 日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2008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7 8 7 号建设部夬7:发布国家标准 开发迮设项R 水土保持技术规范i 的公告现 批 准 开 发 诖 设 项 H 水丨.保持技术规炫i为 I 家标_ 编 3 ti GB50433 2008,ft 2008 年 7 fl 1 H 实:其中,第 S.1.K 3.2.1(J,2*3 v-l)v3.2.2(1.2 J,3.2.3C K2,3 K3.2.-1 (1.2
3、.3.4,5),3.2.5.3.S.U 3.3.2,3.3.3(1,3,4,5、3.S,U3.3.5,3.3.fi.3.3,7.3.3.8(U2.3*5),3.1.If 1,2),3.I.2(1.2,3).3.4-3、S.l.丨(S、5.2.6 条款)为强制袢条文,必须严怙执行本规范由迮&部际准定轴研究所沮织巾闷il划出版抡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设部 二OO八年一月十四曰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3 102号文 关于印发“二二 二 三 年 度 工 程 建 设 国 家 标 准 制 订 修 订 计 划”的 通 知 的要 求,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规范编制过程中,
4、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认真 总结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SL 204-98实 施 9 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的最新成果,认真研究 分析了水土保持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 础 上.通过反复讨论、修 改 和 完 善,最后召开相关行业参加的全国 性 会 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本 规 范 共 分 为 14章和 两 个 附 录。主 要 内 容 是 总 则、术 语、基 本规 定、各 设 计 阶段的任务、水 土 保 持 方 案、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 章、拦 渣 工 程、斜 坡 防 护T.程、土 地 整 治 工 程、防 洪 排 导 T 程、降水 蓄渗
5、工程、临时防护工程、植被建设 T.程、防风固沙T.程等。本规范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 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 负责日常管理,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 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 各 单 位 注 意 总 结 经 验.积 累 资 料,随 时将 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北京市宣 武 区 白 广 路 二 条 2 号,邮 政 编 码 10005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 编 单 位:水 利 部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中 心参 编 单 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长
6、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黄河水利委员会天水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 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集团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办公室 主要起草人:姜 德 文 郭 索 彦 赵 永 军 王 治 国 蔡 建 勤 张 长 印 秦 百 顺 李 仁 华 袁 普 金 孟 令 钦目 次总 则.C 1术 语.*.(2基 本 规 定.(41 -般规定.9.1 一般规定.(48)9.2适 用 条 件.(48)9.3 设计要求.(49)1 0 防 洪 排 导 工 程.(5 1)10.1 一般规定.(5 1 )1 0.2适
7、用条件.(51)10.3 设计要求.(51)11 降 水 蓄 渗 工 程.(55)11.1 般 规 定.(56)11.2 适用条件.(56)11.3 设计要求.C57)12 临 时 防 护 工 程.(58)12.1 一般规定.C58)1 2.2适用条件.(58)12.3 设计要求.(58)1 3 植 被 建 设 工 程.U1)13.1 般 规 定.6113.2 适用条件.(61)13.3 设计 要求.62)14 防 风 固 沙 工 程.(65)14.1 一般规定.(65)1 4.2适用条件.(6S)14.3 设计要求.(65)附 录 A水 土保持方案报 告书内 容规定.U7)附 录 B水 土
8、保 持 方 案 报 告 表 内 容 规 定.1.0,4水土保持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the range of re sponse bility for soil e rosion control项目 建 设 单 位 依法 应 承 担 水土 流失 防治义务 的 区域,由项目 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组成。2.0.2 项目建设区 construction are a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征地、占地、使用及管辖的地域。2.0.3 直接影响区 probable impact are a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对项目建设区以外造成水土流失危
9、害 的地域.2.0.4 主体H程 principal part of the proje ct开 发 建 设 项 0 所 包 括 的 主 要 工 程 及 附 属 工 程 的 统 称,不包括 专门设计的水土保持T.程。2,0,5 线型开发建设项目 line type e ngine e ring布 局跨 度 较 大、呈 线 状 分 布 的 公 路、铁 路、管 道、输 电 线 路、渠 道等开发建设项目。2.(1.6 点型开发建设项目 block-type e ngine e ring布 局 相 对集 中、呈 点 状 分 布 的 矿 山、电 厂、水利枢纽等开发建 设 项目。2.0.7 建设类项目 c
10、onstruct丨 ve e ngine e ring基本建设竣工后,在运营期基本没有开挖、取土(石、料)、弃土(石、遵)等生 产 活 动的 公路、铁 路、机 垓、水 工 程、港 口、码 头、水电 站、核 电 站、输变电工 程、通 信 工 程、管 道 工 程、城镇新区等开发建 设项目2.0.8 建设生产类项目 constructive and productive e ngine e ring基本建设竣工后,在运营期仍存在开挖地表、取土(石、料)、弃 土(石、渣)等 生 产活动的 燃煤电站、建 材、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 及冶炼等开发建设项目.2.0.9 方案设计水平年 targe t ye a
11、r of de sign主体工程完工后,方案确定 的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完毕并初步 发挥效益的时间,建 设 类 项 目 为 主 体 工 程 完 工 后 的 当 年 或 后 一 年,建设生产类项目为主体工程完工后投人生产之年或后一年。3基 本 规 定3.1 般 规 定3.1.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及其措施总体布局应遵循下 列 规 定:1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 植 被、氷系的扰动和损 毁,保 护原地表植被、表 土 及 结 皮 层,烕 少 占 用 水、土 资 源,提高利用效 率。2开 挖、排 弃、堆 垫 的 场 地 必 须采 取 拦 挡、护 坡、截排水以及 其他整治措施。3弃 土【石、渣 应
12、综 合 利 用,不能利用的应集中堆放在专门 的存放地,并按“先栏后弃”的 原 则 采 取 拦 挡 措 施,不得在江 河、湖 泊、建成水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布设弃土(石、渣)场。4施工过程必须有临时防护措施。5施工迹地 应及时 进 行 土 地整 治,采 取 水 土 保 持 措 施,恢复 其利用功能。3.1.2 开发建设项S 水土保持设计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5J当主体.T.程 建 设 地 点、工 程 规 模 或 布 局 发 生 变 化 时,水土 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应重新报批2当取土(石、料)场、弃 土(石、渣)场、各类防护工程等发生 较 大 变化 时,应编制水土保持工程变更设计文件.3涉 及 移 民
13、(拆 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建的建设项目,规 模 较 小 的,水土保持方案中应根据移民与占地规划,提出水土保持 措施 布 局与 规 划,明 确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责 任,估 列 水 土 保 持 投 资;规 模 较 大 的,应单独编报水土保持方案.4征 占 地 面 积 在 lhm2 以 上 或 挖 填 土 石方 总 量 在1 万 m3 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 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内容和格式应分别符合附 录 A、附 录 B 的规定5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应分阶段进行设计,其内容和要求应符 合 本 规 范 第 714章的规定。6在施工准备期前,
14、应由监测单位编制水土保待监测设计与 实施计划,为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提供指导.3.2 对主体工程的约束性规定3.2.1 工程选址(线)、建设方案及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选 址(线)必 须 兼 顾 水 土 保 持 要 求,应避 开泥 石 流 易 发 区、崩塌滑玻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2选 址(线)应避 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 测站点、重点试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 站。3城镇新区的建设项目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和景观效果,还 应建设灌溉、排水和雨水利用设施。4公 路、铁路工程在高 填 深 挖 路段,应釆用加大桥隧比例的 方 案,减少大填大挖。
15、填 高 大 于 20m或 挖 深 大 于 30m的,必须有 桥隧比选方案。路 堤、路堑在保证边坡稳定的基础上,应采用植物 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5选 址(线)宜 避 开 生 态 脆 弱 区、固 定半固 定 沙丘区、国家划 定的水土 流失童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最大限度地保 护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6工程占地不宜占用农耕地,特 别 是 水 浇 地、水田等生产力 较高的土地。3.2.2 取 土(石、料)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 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料)场。2在 山区、丘 陵区 选址,应分析诱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
16、可 能性。3应 符合城镇、景 区 等 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相互协调,宜 避开正常的可视范围。4在 河道取砂(砾)料的应遵循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3.2.3 弃 土(石、渣)场 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並 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2涉 及 河 道 的,应 符 合 治 导 规 划 及 防 洪 行 洪 的 规 定,不得在 河 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土(石、渣)场。3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 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土丨石、渣)场;4不宜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否则应进行防洪论证。5在 山 丘 区 宜选 择荒沟、凹 地、支 毛 沟,平 原 区 宜 选 择 凹 地、荒 地,风沙区应避开风口和易产生风蚀的地方。3.2.4 主体工程施1: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控制施工场地占地,避开植被良好区。2应合理安排施工,减 少 开 挖 置 和 废 弃 量,防止重复开挖和 土(石、渣)多次倒运。3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与时序,缩小裸露面积和减少裸露时 间减少施工过程中因降水和风等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可能产生的 水土流失。4在 河岸陡坡开挖土石方,以及开挖边坡下方有河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