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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236-2017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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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1236-2017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airport terminal 2017 05 27 发布 2018 01 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airport terminal

2、GB 51236-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 年 1 月 1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7 北 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1575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1236-2017,自 2018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2.1、3.3.9、3.3.10、3.4.1、3.4.8、3.5.5、3.5.6、3.5.7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

3、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 年 5 月 27 日 3 前 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8102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分为 5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筑,消防设施,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

4、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 110 号,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民航局公安局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民航新时代机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首都机场公安分局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倪照鹏 阚 强 刘激扬 郭雁池 李学良 吴和俊 葛惟江 江 刚 夏令操 潘象乾 耿

5、显勇 顾南平 黄冬冬 杨玉琴 蒋 皓 马建民 朱 江 杨晓群 冯 昕 主要审查人:邱小勇 王金元 张向阳 施志深 丁 杰 郝 鹏 吴 钢 石 芳 杨世兴 刘建华 李霆 4 目目 次次 1 总则.5 2 术语.5 3 建筑.6 3.1 总平面布局.6 3.2 建筑耐火.6 3.3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区.6 3.4 安全疏散.7 3.5 防火分隔和防火构造.10 4 消防设施.11 4.1 消防给水.11 4.2 灭火设施.11 4.3 排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 5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12 本规范用词说明.13 引用标准名录.13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GB 51236-2017

6、中国消防规范网 5 公众号 CN00119 1 总则 1.0.1 为了预防民用机场航站楼的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站楼的防火设计。条文说明 1.0.3 民用机场航站楼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民用机场的类别及其航站楼的建设需要,采取可靠、有效的防火技术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条文说明 1.0.4 民用机场航站楼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 2 术语 2.0.1 民用机场航站楼 civil airport

7、terminal 民用机场内供旅客办理进出港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建筑,包括车道边、登机桥和指廊,以下简称航站楼。条文说明 2.0.2 公共区 public area 航站楼内供旅客使用的区域,包括出发区、候机区、到达区。条文说明 2.0.3 出发区 departure area 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登机牌、安检等出港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区域。2.0.4 候机区 waiting area 航站楼内供旅客经过安检后等候登机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区域。2.0.5 到达区 arrival area 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进港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区域,包括到港通道、行李提取区、迎客区。2.0.6 行李提取区 lug

8、gage reclaim area 旅客提取随机托运行李的区域。2.0.7 迎客区 greeting area 迎接旅客人员的等候区域。2.0.8 行李处理用房 luggage processing room 航站楼内用于检查、分拣和传输旅客托运行李上、下飞机的房间。2.0.9 指廊 pier 延伸出航站楼主楼并用于旅客候机和到达使用的空间。2.0.10 登机桥 boarding bridge 延伸出航站楼建筑主体结构、供旅客上下飞机的专用廊桥,一端与航站楼的候机区和到达区连接,另一端能与飞机的舱门活动连接。2.0.11 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 敷设在同一空间内并为航站楼服务的

9、电力、通信、暖通、给水和排水等动力和公用管道、线缆的封闭走廊。2.0.12 潜在漏油点 potential fuel spill point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GB 51236-2017 中国消防规范网 6 公众号 CN00119 飞机及其周围、停机坪及其周围可能泄漏燃油的地点,包括油管、加油车、油箱加注口、燃油通风口、燃油倾泻阀等位置。3 建筑 3.1 总平面布局 3.1.1 航站楼宜布置在机场油库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应根据机场规划和气象与地形等条件合理确定其位置,并应设置消防水源。条文说明 3.1.2 除加油加气站的埋地储罐外,航站楼与可燃液体和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及林地的防火间距

10、不应小于表 3.1.2 的规定。条文说明 表 3.1.2 航站楼与可燃液体和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及林地的防火间距(m)注:1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航站楼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值减少 50。2 航站楼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为储罐外壁与相邻航站楼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3 航站楼与林地的防火间距应为林地边缘与相邻航站楼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4 当航站楼外墙上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3.1.3 航站楼的玻璃外窗与潜在漏油点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0.0m;当小于 30.0m 时,玻璃窗应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防火窗,且其下缘距离楼地面不应小于 2.0m。条文

11、说明 3.1.4 航站楼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边长大于 300.0m 的航站楼,应在其适当位置增设穿过航站楼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高架桥和机场的公共道路。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 18.0m18.0m。条文说明 3.1.5 航站楼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宜小于 4.5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 3。条文说明 3.2 建筑耐火 3.2.1 航站楼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层式、一层半式航站楼,不应低于二级;2 其他航站楼,应为一级;3 航站楼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应为一级。条文说明 3.2.2 建筑面积小于

12、3000m的航站楼,其承重构件可采用难燃性构件,但构件的耐火极限仍应满足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条文说明 3.3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区 3.3.1 航站楼不应与地铁车站、轻轨车站和公共汽车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贴邻或上、下组合建造;当航站楼确需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连通时,应在连通部位设置间隔不小于 10.0m 的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GB 51236-2017 中国消防规范网 7 公众号 CN00119 分隔空间,并宜采用露天开敞的空间。当为非露天开敞的空间时,除人员通行的连通口可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外,其他连通处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或

13、防火玻璃墙进行分隔。条文说明 3.3.2 航站楼不应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场所上、下组合建造;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建筑间的连通开口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条文说明 3.3.3 航站楼内的不同功能区宜相对独立、集中布置。条文说明 3.3.4 航站楼主楼与指廊的连接处宜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当航站楼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且公共区内的商业服务设施、办公室和设备间等功能房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时,出发区、到达区、候机区等公共区可按功能划分防火分区。非公共区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条文说明 3.3.5 行李提取区与迎客区宜独立划

14、分防火分区,行李处理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人工分拣方式托运行李时,行李处理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有关单层或多层丙类厂房的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机械分拣方式托运行李且符合下列条件时,行李处理用房的防火分区大小可按工艺要求确定:1 行李处理用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 行李处理用房采用不燃装修材料;3 行李处理用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储藏间等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条文说明 3.3.6 当行李处理用房采用多套独立的行李分拣设施时,应按每套行李分拣设施的服务区域分别划分防火分区。条文说明 3.3.7 航站

15、楼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地上空间分隔。地下公共走道、无任何商业服务设施且仅供人员通行或短暂停留和自助值机的地下空间,可与地上公共区按同一个区域划分防火分区。条文说明 3.3.8 航站楼公共区内上、下层连通的开口部位,当无法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该开口周围5.0m 范围内不应布置任何商业服务设施;其他部位布置的商业服务设施不应影响人员疏散,距离值机柜台、安检区均不应小于 5.0m。公共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宜靠近航站楼的外墙布置。条文说明 3.3.9 除白酒、香水类化妆品等类似火灾危险性的商品外,航站楼内不应布置存放其他甲、乙类物品的房间。存放白酒、香水类化妆品等类似商品的房间应避开人员

16、经常停留的区域,并应靠近航站楼的外墙布置。条文说明 3.3.10 航站楼内不应设置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靠近航站楼的外墙布置,使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 0.75 的燃气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条文说明 3.4 安全疏散 3.4.1 航站楼内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 1 个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或设置 1部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条文说明 3.4.2 公共区内任一点均应至少有 2 条不同方向的疏散路径。当公共区的室内平均净高小于6.0m 时,公共区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40.0m;当公共区的室内平均净高大于 20.0m 时,可为 90.0m;其他情形,不应大于 60.0m。条文说明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GB 51236-2017 中国消防规范网 8 公众号 CN00119 3.4.3 行李处理用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60.0m。除行李处理用房外,非公共区内其他区域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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