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年XX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XX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3)31号)精神,结合XX省土壤污染现状及区域经济社会开展特点,重点针对石油、化工、冶炼为主的重工业城市,重点工业场地,历史遗留污灌区和油田矿山的土壤污染问题,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开展理念,补齐生态环境短板,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决策部署,立足我省省情,着
2、眼经济社会开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平安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绿水、青山、碧海、蓝天、沃土的美丽辽宁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3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平安得到根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根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平安得到有效保障
3、,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到2023年,受污染耕地平安利用率到达90%左右,污染地块平安利用率到达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平安利用率到达95%以上,污染地块平安利用率到达95%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现有相关调查根底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23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 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3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制定
4、全省详查总体方案,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每10年对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开展1次定期调查。(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以下均需地方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23年底前,完成我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根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全省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工程,提高监测频次。2023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所有县(市、区)。(省
5、环保厅牵头,省开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2023年底前将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上报国家土壤环境根底数据库和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同时力争2023年底前建设完成辽宁子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省环保厅牵头,省开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二)推
6、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4.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2023年底前,着手制定XX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布的部门规章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或实施意见。(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配合) 5.制定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制定情况,适时启动XX省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等相应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6.全面强化监管执法。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
7、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省环保厅 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
8、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平安生产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平安 7.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和时限要求,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平安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
9、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平安。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开展试点根底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上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省环保厅、省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部门配合) 8.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根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
10、律规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工程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防止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政府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 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
11、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省环保厅、省开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9.着力推进平安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平安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平安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3年,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平安利用技术指南,完成国家要求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平安利用指标。(省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配合)10.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
12、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平安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方案。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3年,完成国家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省农委牵头,省开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等部门配合) 11.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
13、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委、省林业厅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2.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23年起,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23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
14、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13.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 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
15、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5.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那么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区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
16、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催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开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部门配合) 16.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工程,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23年起,有关地方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负责) 17.强化空间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