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卫生室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化社区卫生效劳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管理,提高镇农村医疗卫生效劳质量,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社会主义新XX县区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委发1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发3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府发65号)、市卫生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根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卫基层6号)和行区卫生局等四个局联合下发的行区加强农村卫生室管理的实施方案(卫办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整合农村医疗卫生资源,将农村卫生室纳入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统一管理,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效劳水平;逐
2、步改善乡村医生收入水平,将乡村医生纳入“镇保等根本社会保险,稳定基层卫生队伍,推进社区卫生效劳综合改革。 二、具体措施 1、至年7月1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执业医师或者乡村医生资质,注册在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由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聘用,按照非在编人员统一管理。聘用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从事医疗卫生效劳工作,未聘用的乡村医生由所在村妥善安置,各村按户籍人口1000人以上,聘用一名乡村医生,已动迁的村原那么上保存1名。现职乡村医生超出该村核定人数的可安置到其他卫生室从事医疗卫生效劳工作。 年1月开始,各乡村医生报酬实行统筹。各村应交纳的经费按规定上交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社区卫生效劳中
3、心每年对其卫生室工作进行两次业务考核,乡村医生报酬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各村卫生室日常的水、电、 费等费用由各村委负担。 2、根据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区深化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和改善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办发44号)要求,村卫生室作为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的延伸点,纳入社区卫生效劳站点建设范畴。村卫生室的药品由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统一管理,相关医疗卫生业务收入计入社区效劳中心业务收入。 3、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发34号)精神,乡村医生可纳入社会保险,按照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根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卫基层6号)文件执行。 三、离岗乡村医生的参保方式 凡符合条件的尚未享受“城保、“镇保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离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四、其他 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于年12月底前先完成乡村医生的聘用工作,聘用乡村医生日期从年1月1日起计算。 内容总结(1)3、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发34号)精神,乡村医生可纳入社会保险,按照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根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卫基层6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