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国土资源局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以耕地质量保护为目标,坚持科学规划、综合利用、依法管理,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切实保护和利用好耕地土壤资源,不断提升耕地质量,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开展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根本原那么 (一)谁占用谁剥离再利用原那么。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其所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再利用,所需费用由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二)占补平衡原那么。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在占用耕地申请通过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应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书面申请,县农
2、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结论,对已通过审核方案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拟占耕地进行质量等级鉴定,并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对审核后不同意方案的,应通知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重新提交方案。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原那么开垦出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并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于确因自然条件无法到达被占用耕地质量的,实行数量质量等级折算,通过增加一定的面积,到达占补耕地的产能综合平衡后,持质量等级鉴定报告向国
3、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有关手续。 (三)就近利用原那么。对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一般采用就近利用的原那么,在工程或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就近恢复或就近利用以改良劣质耕地,并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四)效益兼顾原那么。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应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 三、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范围 (一)县域内所有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包括城乡住宅、公共设施、工矿、交通设施等)耕作层土壤应当按要求剥离再利用。 (二)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农业综合开发等)中有可能被破坏的耕地耕
4、作层土壤应当按要求剥离再利用。 (三)对遭到污染不能再利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或确实不具备剥离条件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不剥离再利用。 四、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要求 (一)剥离时间。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应在占用耕地工程建设开工之前进行。 (二)剥离方法。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采取正面分层剥离,分开堆放。剥离过程中不能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 (三)剥离要求。耕地耕作层剥离深度应根据土壤质地而定,一般应在20厘米以上,且20厘米以内耕作层和20厘米以上的亚耕作层应分开堆放、覆盖和管理,防止土壤养分流失,最终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确定为准。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耕地占用单位
5、和个人签定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协议书,占地单位和个人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履行耕地耕作层剥离、保管、再利用的义务。 五、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的要求 (一)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地块确实定。耕作层剥离土壤的接受地块应由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自行确定,但必须征得地块所属村组和农户的同意,坚持农户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原那么。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有关技术指导,将所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地力提升,以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已缴纳土地开垦费的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应按照就近利用原那么,用于改良所属组、村、乡镇范围内新开垦的耕地或劣质地。一般应先在本组范围内再利用,本组范围内
6、无法利用的,应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在本村范围内选址利用,以提高效益,降低本钱,减少耕作层土壤的损坏和耕作层养分的流失。 (二)对已有耕地补充方案但暂未开垦好耕地的,应选择适宜的堆土场地,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正面分层堆积,但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将所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补充与其质量相当的耕地。 (三)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所占用的耕地,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就地恢复利用。 六、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管理措施 (一)对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管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剥离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时,应接受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对剥离土壤
7、中直径大于5厘米的石砾应全部清理出土壤。 (二)对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再利用的管理。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在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时,应在新开垦的耕地平整后将所剥离的土壤用作新开垦耕地的耕作层,并保持新开垦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均匀和平整,耕作层厚度不得低于20厘米。在竣工时,应当建设好相关的农田根底配套设施,并及时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验收申请。对未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验收申请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出具相关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违反XX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耕地耕作层土壤未按要求剥离再利用的,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023-30元处以罚款。 (四)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并与县国土资源、监察、财政、住建、环保、农业开发、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县农业部门依法行政的支持力度。 七、本方案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八、本工作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