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11期间寄递工作方案 寄递渠道反恐怖工作标准 引言 为建立寄递渠道反恐怖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寄递渠道反恐怖的能力和水平,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从事恐怖活动,威胁国家平安和社会公共平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寄递渠道实际,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事寄递效劳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各环节及营业场所,邮件、快件处理场所,禁寄物品暂存场所,视频监控室以及运输邮件、快件的交通工具等各部位。 2.标准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快递市场管理方法 邮政行业平安监督管理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企业
2、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 邮政行业平安防范工作标准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方法 gb503482022平安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a308-2022平安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那么 ga/t367202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3682022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394-2022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b20815-2023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50016-2023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寄递渠道 本标准所称的寄递渠道,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供寄递效劳活动形成的信息和实物传递渠道。 3.2恐怖活动 本标
3、准所称的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 3.3禁寄物品 禁寄物品是指按规定不允许寄递的物品,如易燃、易爆品等。 3.4邮政企业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效劳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 3.5快递企业 快递企业,邮政企业以外的提供快递效劳的企业。 3.6收寄验视 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在收寄时查验用户交寄的邮件或快件是否符合禁寄、限寄规定,以及用户在寄递详情单上填报的内容是否与其交寄的实物相符的过程。 3.7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重要部位与
4、设施 主要包括邮件、快件的收寄场所,分拣封发(分拨)场所、禁寄物品暂存场所、视频监控室、系统机房、交通运输工具等。 3.8人力防范(人防) 执行反恐怖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人员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 3.9实体防范(物防) 用于反恐怖和平安防范目的、依靠物质材料及其结构特性构成的实体防御物体,能抵抗一定损害(破坏)程度、保护预定目标的各种防范手段(包括建筑物、屏障、器具、设备、系统等)。 3.10技术防范(技防) 利用各种网络科技手段和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组成的防护系统,以提高探测、反响能力和防护功能的平安防范手段。 3.11常态 在未发生或没有信息显示可能发生通过寄递渠道实施恐怖
5、袭击事件的情况下,反恐怖防范采取措施所呈现的状态。 3.12非常态 在应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通过寄递渠道实施的恐怖袭击事件时,在某个地区或者一定范围内,政府组织社会各方力量在一段时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应急预案采取非常规紧急措施所呈现的状态。 4.防范标准 4.1总体原那么 4.1.1合法合理原那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 寄递渠道反恐怖工作标准应与邮政行业开展水平相一致,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应符合寄递渠道实际与寄递企业的承受能力。 4.1.2预防为主原那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加强平安管理,采取预防措
6、施,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实施恐怖袭击活动。 4.1.3突出重点原那么 在严密各工作环节防范措施的根底上,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的监控与管理。在发生恐怖袭击的情况下,对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实施更严格的非常态防范标准,确保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的平安。 4.1.4统筹协调原那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应与企业平安生产管理、内部治安防范、消防平安等工作相结合,实现不同职能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运作,形成防范合力。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所采取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应相互结合,共同适应非传统平安的需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反恐怖防范的日常平安管理工作应与提升重大活动、特殊时期的平安
7、保障能力相结合,不断提高寄递渠道平安保障水平。 4.1.5直接责任原那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反恐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平安保卫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安保的部门是本单位反恐怖工作的主管部门,协助责任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定期对所辖部门、岗位内的人防、物防、技防及制度防范体系开展检查和整治,确保企业生产操作与运营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2常态防范标准 4.2.1收寄环节 4.2.1.1人防标准 4.2.1.1.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应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必要的身份核查,并主动了解员工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 4.
8、2.1.1.2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将反恐怖防范培训工作纳入本企业年度平安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各类平安培训制度,丰富平安培训内容,建立健全培训档案,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恐怖防范意识。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将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纳入员工岗前入职培训和在岗培训,组织员工学习区分禁限寄物品的有关知识,提高员工反恐怖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企业反恐防范培训考核的档案资料应至少保存一年。培训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反恐怖防范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4.2.1.1.3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示寄件人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联系方式等重
9、要信息,准确注明邮件、快件的重量、资费。 4.2.1.1.4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用户信息。 因国家平安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按相关规定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效劳、快递效劳的信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4.2.1.1.5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应严格执行禁寄物品管理规定和收寄验视制度。营业人员、揽收人员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
10、对于用户交寄的已封装好的物品类邮件、快件以及涉嫌夹带其他物品的信件,应要求用户自行开拆进行验视。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不能确定平安性的物品时,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平安证明。否那么,不予收寄。收寄已出具平安证明的物品时,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一年。 4.2.1.1.6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应依照邮政行业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4.2.1.2物防标准 4.2.1.2.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营业区域应与内部处理区域实行物理隔离,隔离门应选用防火、防撬、防撞击的金属套门。 4.2.
11、1.2.2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营业区域与内部处理区域向外的门、窗应加装防盗设施,出入口围栏应安装高性能锁具。向外门、窗的防盗设施和出入口围栏防盗钥匙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额外备份。 4.2.1.2.3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自有建筑物的建设及各项配置应符合消防标准的要求,以a类(固体火灾)、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为标准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完好有效,放置于便于取用的位置。 4.2.1.2.4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营业区域不得使用燃气用品等明火。电气设备、电源线路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巡查和维护。 4.2.1.2.5邮政
12、企业、快递企业信息系统建设,应满足gb/t22239信息平安技术信息系统平安等级保护根本要求规定。信息系统机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计算机防护标准。 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对重要业务信息、系统数据应定期进行备份。 4.2.1.3技防标准 4.2.1.3.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营业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证无监控死角,配置彩色摄像头,能显示营业区域所有人员的活动情况。监控区域内人员面部特征的有效画面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1/60,24小时图像记录和有效记录、回放,监控视频记录保存30天以上,数据记录时间偏差小于10秒。 视频监控系统应在实体防护的死角、空白或薄弱处、可能被攻击破害
13、处加强探测、识别,及时报警。系统的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图像清晰可辨,能自动或手动切换,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部位、地址和时间显示。 4.2.1.3.2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营业区域安装的业务受理 、投诉热线等应具有来电显示和录音功能。 4.2.2分拣环节 4.2.2.1人防标准 4.2.2.1.1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应配备专职平安检查员,平安检查员应接受平安检查技能培训,具有发现和处置平安问题的能力。 4.2.2.1.2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应实行封闭作业,按业务规模与场地面积配备相应数量的安保员,实行24小时值班。安保员应严格履行巡查、登记、报告等职责,确保巡逻防控无空档、无盲区,遇有可疑情况要
14、及时处置。 对从事监控、x光机安检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依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2.2.1.3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应建立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外来人员进入时,值班人员应认真核实有关人员的准许进入凭证并登记。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摄录像设备、录音设备和带有摄录像功能的手提 等设备,以及手袋、背包等其他物品进入邮件、快件处理场所。 4.2.2.1.4员工进入邮件、快件处理场所时应佩戴工号牌或身份证明标志,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生产场地。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建立离职清理制度,及时回收离职人员的工作证、工号牌、工具、钥匙等,并解除离职人员进入相关信息系统的权限。 4.2.2.1.5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应按规定建立平安管理台账制度,加强生产场地的平安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消除平安风险。 4.2.2.1.6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应制定反恐预案,定期举行反恐预案演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不断总结反恐预案演练工作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反恐预案演练的记录和评估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 4.2.2.2物防标准 4.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