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工伤概不负责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签订了“工伤概不负责等内容的劳动合同后,还能申请认定工伤吗?【案情】农民工陈明远离家乡来到天宇建筑企业打工。经双方协商,企业支付给陈明的工资报酬是每月500元,吃住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其它问题企业一概不管。为此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特别注明“伤亡自负,公司概不负责,合同期限为一年。天有不测风云,陈明仅工作了10个月就不慎在工作中受伤。企业送陈明到医院治疗预付押金3000元,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6895元,治愈后留下双手指残。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四级。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除已付3000元外,再不负担陈明的医疗费用。由于有“生死合同在先,陈明
2、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但由于陈明失去了劳动能力,其生活越来越困难,回家后的陈明在亲属的陪同下又回到企业,“出尔反尔地要求企业给予生活帮助,企业拒绝了陈明的要求,陈明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例分析】这那么案例涉及到劳动合同中工伤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劳动者和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在雇主的坚持下或雇主单方拟就的格式合同中,常就工伤事故的赔偿问题约定免除雇主责任的协议条款。比方,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有“被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招工登记表上也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在工伤中免除雇主责任的协议条款就是“工伤免责条款。那么,这些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吗
3、?我国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18条规定,以下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我国宪法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不管当事人是否是自愿与雇主约定“工伤概不负责,都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属无效民事行为,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我国合同
4、法第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亡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雇主约定工伤事故的免责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遭受工伤伤害,人身受到损害,均有权获得赔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88民他字第1号)中指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应根据民法通那么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所以说,即使雇佣单位
5、作出了“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约定,一旦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因工致伤残的,雇佣方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由签订劳动合同条款,这些条款都是有利于用人单位,比方说职工加班加点而不付加班费,无故剥夺劳动者休息时间的,设定一些不合理条款克扣工资的,或者劳动者所得的工资不用货币发放,而是用实物发放的。从法律上来讲,虽然合同订立是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但是这种合同是用人单位在利用自己的优势跟处于弱势、毫无讨价还价能力的职工签订的,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因此只要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道德或限制劳动者权利而排除用人单位根本义务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都是
6、无效的,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规定,劳动合同中这类“生死条款是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而且这种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而新公布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也规定,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局部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局部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此,本案中,当劳动者陈明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无权据此拒绝赔偿,劳动者有权享受应当享受的工
7、伤待遇。【律师总结】对于企业来说,不可抱有侥幸的想法,约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条款。对于劳动者来说,那么要加强自身的保护意识。本案中的合同条款由于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批示而归于无效,最新的劳动合同法也肯定了这一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局部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局部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劳动合同中这类“生死条款是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而且这种规定不符合社会公德,应当属于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