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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539464 上传时间:2023-04-09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3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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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总那么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那么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效劳合同 第十

2、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那么 总那么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那么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3、循老实信用原那么。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

4、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

5、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6、,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说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

7、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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