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试行)委托人:居间人:合同编号: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北京市建立委员会 制定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委托人(甲方):居间人(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坐落: ;楼房为室 厅卫;平房为 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视机;电
2、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楼层:;朝向: ;建筑面积: 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元;大致租期:;房屋用途: ;其他条件:。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效劳:。第二条委托期限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第三条现场看房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本钱费,每次不得超过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甲方有权回绝支付看房本钱费。第四条甲方义务(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历证明;(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材料保密;(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展私下买
3、卖;。第五条乙方义务(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等合法的运营资历证明;(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效劳;(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材料已经事先核实,同时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别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五)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历证明;(六)收取看房本钱费、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标准的收费
4、票据;(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第六条佣金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 日内)支付。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第七条费用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看房本钱费抵作佣金。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必要费用包含已收取的看房本钱费):。第八条转委托甲方(是/否)同意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十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未如约
5、支付佣金、看房本钱费、必要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展私下买卖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出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获得商定的佣金;(三)甲方违犯保密义务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四)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到的损失;(五)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历证明的,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处理;协商或调解处理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其他商定事项。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方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住所: 住所: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资历证书号码: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码: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