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纪合同 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制定合同编号:委托人: 签订地点:行纪人: 签订时间: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本人的名义为其处理以下事务:。第二条委托权限及详细要求:。第三条行纪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四条委托人(是/否)同意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第五条行纪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获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第六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等费用,由承担。第七条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第八条酬劳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第九条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酬劳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第十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第十一条委托人违约责任:。行纪人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或申请调解处理;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只能选择一种)(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其他商定事项:委 托 人 行 纪 人 委托人(章):住所:行纪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 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邮政编码:税号: 邮政编码: 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