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 通信业务入网效劳合同BF20232706 北京市 通信业务入网效劳合同 用户(甲方): 通信运营企业(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的根底上,甲乙双方就移动 、固定 及相关数据通信业务入网效劳(以下简称通信效劳)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入网要求 1.1 甲方办理入网、变更、退网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1.1 个人用户: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交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2、等。 1.1.2 单位用户: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使用人或责任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 1.2 甲方应保证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对乙方核实登记资料的行为予以配合。登记资料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变更。 1.3 甲方应使用获得国家入网许可的通信终端,且该终端应具有与甲方申请开通的通信效劳相匹配的功能。 1.4 甲方申请开通后付费通信效劳的,如户籍所在地、居住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或居住证载明的住址为准)或法定住所地(以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载明的单位住所为准)不在北京,应按照乙方
3、要求缴纳保证金或由北京市市民、单位提供担保。 1.4.1甲方选择缴纳保证金的,应按照乙方要求缴纳符合规定金额的保证金。 1.4.2甲方选择北京市市民、单位提供担保的,由北京市市民或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应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担保手续,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并签字、盖章(单位担保时须加盖单位公章)。甲方需要变更担保人或担保方式的,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第二条 费用缴纳 2.1乙方应按照公布的计费周期、资费标准、缴费期限等规定向甲方收取各项通信费用。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2.2 乙方公告调整资费标准的,甲方自公告确定的新资费标准生效日起一个计
4、费周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同意,本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2.3 甲方应根据通信效劳种类不同,以预付费或后付费方式缴纳通信费用。 2.3.1 甲方为预付费用户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在账户预存金额,并在账户余额缺乏以支付拟消费的通信费用时及时充值。 2.3.2 甲方为后付费用户的,应在每月 日至 日缴纳上月通信费用。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每日应按照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缴费的除外)。 2.3.3 甲方账户余额缺乏或欠费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为甲方提供除缴费以外的其他通信效劳。 2.3.4 乙方应在甲方充值或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
5、 小时内恢复通信效劳。因余额缺乏或欠费被限制或暂停通信效劳满60日,甲方仍未充值或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通信效劳。 2.4 甲方定制由乙方代收费的第三方效劳的,乙方可按照效劳提供方公布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费用。甲方对代收费用有异议的,应与效劳提供方协商解决,并可要求乙方提供必要协助。 2.5 甲方通信终端中软件运行、升级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通信效劳 3.1 网络效劳 3.1.1 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其网络和设施依甲方申请提供迅速、准确、平安、方便的通信效劳,并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1.2 甲方在乙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默认效劳以外的其他通
6、信效劳的,应按照乙方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开通效劳(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那么应采取费用减免等方式对甲方予以补偿。 3.1.3甲方申请开通国际或港澳台漫游效劳的,乙方可根据甲方信用评级情况要求甲方缴纳一定金额的预付款。其中国际漫游效劳只能在乙方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3.1.4 甲方申请固定 新装、移装的,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城市最长25日,农村最长30日)开通;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开通的,乙方应每日按照收取费用金额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1.5 甲方申告通信效劳障碍的,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及时(固定 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移动
7、 48小时内;互联网接入设备12小时内)修复或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调通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减免障碍期间的相关通信费用,但因甲方原因导致通信效劳障碍的除外。 3.1.6 甲方申请暂停、停止某项通信效劳的,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最长不超过受理后24小时)暂停或停止。乙方未按时暂停或停止的,甲方不承担因该项效劳发生的通信费用。 3.1.7 乙方对终止通信效劳的 号码应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1.8 甲方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先缴清通信费用和违约金(如有),并持过户双方有效证件办理过户手续。 3.1.9 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通信效劳在正常使用中被限制、暂停、终止且销号未满90日的,
8、乙方应在甲方申告核实后立即恢复,并采取费用减免等方式对甲方予以补偿;销号超过90日且已重新分配给其他用户使用的,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3.1.10 由于工程施工、网络调整、码号割接等非甲方原因需变更甲方 号码的,乙方应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甲方,并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甲方新的 号码;如需变更 后四位号码的,应允许甲方在一定范围内免费选择新号。 号码变更实施日起至少4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的所有来电用户播放改号提示音。 3.2 用户效劳 3.2.1甲方可通过乙方客服 、官方网站 了解、咨询关于网络情况、业务知识、效劳内容及各类临时性活动等信息。 3.2.2乙方对甲方的通信费用原始数据应至少保存5个月,并
9、向甲方免费提供通信费用详细清单查询。对甲方在通信费用方面的问题,乙方应明确解答、核实;经核实确属多收费用的,乙方应返还多收费用。 3.2.3甲方以自助方式定制需缴纳月功能费的通信效劳的,乙方对原始定制凭证应至少保存5个月;甲方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向乙方提出。乙方擅自开通需缴纳月功能费的通信效劳的,不得向甲方收取相应通信费用。 3.2.4乙方应以短信、 等方式向甲方提示通信费用、数据流量等使用情况和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效劳等技术措施的情况,但甲方不得以乙方未提示或未及时提示而拒绝缴纳通信费用和违约金。 3.2.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
10、 及乙方客服 的免费通话效劳并保障通话线路畅通,且不受甲方是否账户余额缺乏或欠费的影响。 3.2.6乙方对甲方的身份信息和通信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并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平安,防止信息泄露、丧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丧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信息泄露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7 双方约定有合同履行期限或资费标准执行期限的,乙方应在期限届满前以短信、 等方式提示甲方是否办理续期手续以及期限届满后的可能后果。 第四条 风险控制 4.1 号码、通信卡、通信终端丧失或被盗用的,甲方应及时拨打乙方客服 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停通信效劳、修改效劳
11、密码等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4.2 甲方授权他人使用 号码、通信卡、通信终端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4.3 甲方可自行设置和去除 卡的个人密码 (PIN ),初始 PIN 是 1234 。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时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而应携带入网时所用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导致通信卡损坏或永久性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相关费用。 4.4 用户效劳密码是甲方办理通信效劳的重要凭证,除另有约定或说明外,凡使用效劳密码定制、变更或终止通信效劳的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或经甲方授权的行为。入网后甲方应立即修改初始效劳密码,并妥善保管自设效劳密码。如因甲方原因导致
12、效劳密码泄露或为他人获取的,甲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但乙方应协助甲方调查情况。 4.5 乙方发现甲方出现异常巨额通信费用的,应及时向甲方核实,在权限范围内采取限制、暂停通信效劳等技术措施,并积极协助甲方调查情况。甲方申告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乙方应积极协助查询,并按照甲方要求采取限制、暂停通信效劳等技术措施。异常巨额通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甲方此前3个月平均通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4.6 甲方未缴通信费用到达乙方规定的风险控制额度时,乙方应通过短信、 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甲方未及时缴纳的,乙方有权暂停通信效劳(本款暂停效劳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4.7 乙方
13、对甲方的移动 网络数据流量实行封顶限制。甲方当月的移动 网络数据流量到达或超出封顶额度时,乙方应暂停甲方当月网络效劳。甲方可当月申请恢复效劳或待次月自动恢复效劳。 4.8 甲方提供虚假登记资料或甲方登记资料内容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终止通信效劳。 4.9乙方收到国家行政、司法机关通知,甲方的 号码等被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当用途的,或被第三方投诉用于违规发送商业信息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终止通信效劳,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五条 终止通信效劳 5.1 甲方申告终止通信效劳的,应在缴清通信费用及违约金(如有)后办理退网手续,账户余额应退还甲方,双
14、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2 甲方选择银行等机构以代扣代缴等方式支付通信费用的,应在办理退网手续前到银行等代扣代缴机构先行办理终止代扣代缴等手续。 5.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通信效劳,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5.3.1甲方入网时提供的担保人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责任,且甲方未能提供新的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的; 5.3.2甲方擅自改变通信效劳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出租通信效劳资源的; 5.3.3甲方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5.4 申告终止通信效劳前或被终止通信效劳后,甲方应及时修改与 号码绑定的其他效劳账号信息或财产信息、个人
15、信息,否那么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局部或全部免除责任。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恐怖主义、罢工、政府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等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七条 网络升级 乙方基于国家通信产业政策对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提前60日告知甲方,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也可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他 甲方办理各类效劳所签署的表单、协议等,以及乙方在本合同约定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效劳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组成局部,但加重甲方责任、排除甲方主要权利或免除乙方责任的除外。乙方公开做出的效劳承诺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