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省农业种植(杂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因买受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要求支付或者抵扣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当于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的金额。如果标的物毁损,那么出卖人当然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机器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2)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机器买卖) 出卖人: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_(以下简称丙方) 上列甲乙双方就机器的买卖事宜,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将机器售予乙方,乙方买受。第二条 买卖价款与付款条件规定如下: (1)总金额人民币_元整。 (2)付款方式:_ 于本
2、合同成立时,即付预付款_ 元。 余款 _元,在交货试机完成后,分二十期平均摊寸。 分期付款的交付日期,以订金付日该月的次月开始,每月二十日之前截止。 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应与丙方以共同汇出的名义,汇出支票二十张付予甲方。支付日期订于机器交付之时。第三条 交货的时间与方法规定如下: (1)交货时间_月_日前。 (2)交货地点:约定于乙方的_工厂,应安装妥后,并先行试机。 (3)交货方法:于试机完成后,甲方应将机器交付予乙方,乙方那么须依第二条第(2)项第款的约定,将二十张分期付款的支票支付予甲方。 第四条 机器的所有权暂由甲方保存,待乙方付清第二条的全部货款时,再将所有权移转予乙方。第五条
3、机器交货之后,假设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致机器毁损、遗失时,一切责任归由乙方负担。第六条 丙方与乙方须连带对甲方保证,对本合同必须负担的一切债务(除货款债务外,包括毁损、赔偿债务)并负完全支付的责任。第七条 乙方或丙方假设发生以下事项,那么与本合同有关的债务毋需通知催告,即自动消失,分期付款的利益,所有余款皆必需一次付清。 (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无法兑现,或停止付款时。 (2)乙方或丙方因滞纳租税,或有破产、和解及其他类似判决上的情形的。 (3)就机器发生被依法扣押或先予执行等情形的。 (4)机器因乙的成心或重大过失,以致毁损、灭失的。 (5)乙方从未支付第二条的分期付款时。 (6)其他违反本合
4、同的事项。第八条 乙方应根据正确用法使用机器,并由优秀的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 乙方发生第七条情形的,即失去使用机器的权利,且该机器必须归还甲方。第十条 假设发生第九条的情形,甲方可对撤回的机器作适度的评估,并据货款与评估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害赔偿金,联同已收取的货款,抵销债务,如有余额那么退还乙方。第十一条 甲方需保证机器的性能完全与说明书(如附文)相符,且交货后一年内自然发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负责修理。第十二条 机器交货后经三个月的,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负保证所有瑕疵的责任。即使交付后三个月内,亦只容许交换机器,因机器故障而发生的损害,甲方不负其责。第十三条 有关本合同乙方的债务,期满
5、后的赔偿金定为日息四分。第十四条 对于机器,乙方需为甲方办理由总货款扣除预付款的余额作为投保火险的金额,并为保险金请求权设置质权的手续,其费用由乙方负担。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于_年_月_日前至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认同本合同各条款金钱债务及机器给付义务并载明应径受强制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出卖人(甲方):_买受人(乙方):_保证人(丙方
6、):_年_月_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3) 出卖人: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_ ,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_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以下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_元。 (2)余款_元。 (3)月息_元。第二条 乙方预付_元予甲方,余款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每月_日前各支付 _元。 第三条 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_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屑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归还贷款。
7、第四条 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_产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第五条 乙方假设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他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_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第六条 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 _产品,假设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到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_种方式解
8、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 出卖人(甲方):_买受人(乙方):_年_月_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4)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当交付的合同总价款,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标准从我国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来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形式,与一般买卖合同确实定方式相同。而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出卖人应于买受人交付第一次价款的同时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
9、人。对此,结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规定的精神来看,出卖人也应于买受人交付第一次价款的同时交付标的物。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确定标准依民法通那么第72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那么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应从何时起转移,在实践中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首先应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从价款全部支付
10、完毕时转移。第二种观点认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直接占有,但并不必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由双方自行协商。第三种观点认为,分期付款买卖不影响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时即取得其所有权。第四种观点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出卖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第五种观点那么认为,无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无所有权保存的约定,应推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付清全部价款同时转移给买受人。结合我国合同法、民法通那么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转移的时间确定,可以按以下原那么处理:
11、1.法律对所有权的转移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法律的规定认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如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所以商品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即房产的所有权应自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之时转移。局部动产如机动车、船舶等交通工具的所有权也自登记过户之日起转移。2.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没有规定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对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自行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标的物并不在交付之时转移的,那么依其约定,如所有权保存的买卖合同(所有权保存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出卖人交货后,只有当买受人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卖人将一直保存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在
12、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有追索标的物的权利)。3.法律没有对标的物所有权的保存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没有作出特别约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之时转移给买受人。(三)因买受人违约而产生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标准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由于买受人系分期付款,所以,出卖人难免有收不回买卖合同价款的可能,而且因买受人的不同,这种风险的出现几率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对于买受人的这种违约的危险,出卖人会想尽方法加以防止,其中,约定期限利益的丧失条款或者合同解除条款,那么是出卖人在买受人违约时所采取的救济方法,也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违约时的责任承担的特殊形式。1.期限利益丧失条款
13、的适用标准。所谓期限利益丧失条款,是指买受人迟延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价款到达法律规定的程度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买受人将丧失其在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期限利益。期限利益条款是为了保障出卖人能够收回全部价款而设的防范措施性质的条款,也是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所采取的救济手段。但该种措施如果被出卖人滥用,那么会损害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各国法律对期限利益丧失条款均加以一定的限制。我国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到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对出卖人请求提前支付全部价款的特别约定的上述限制,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
14、人在合同中不得限制、排队或者违反这些限制,否那么可以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是,需要指出,并非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就会导致合同无效,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对保护买受人利益更为有利,那么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2.合同解除条款的适用标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条款,又称为失权条款,是指在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可以解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而取回标的物的条款。我国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到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出卖人解除权的行使,应按合同法此条规定的限制条件认定。即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到达价款总金额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虽然可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