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四、双方权利义务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在物业销售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买受人明示;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按规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按规定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本物业相关图纸和资料等;按时缴纳未出售或自用物业管理各项费用;接受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交接验收、对交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不得将物业保修责任、因质量原因或达不到使用功能进行的整改、修复的责任转嫁给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第三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物业受人的权利义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时缴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在物业装修前,持相关材料向本物业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并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效劳协议;因处身原因造成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应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