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购货合同卖方:_地址:_邮码:_ :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国籍:_ 买方:_地址:_邮码:_ :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国籍:_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根底上,达成如下购货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货物名称:_第二条 数量:_第三条 原产地:_第四条 价格:_第五条 装船:第一次装船应于接到信用证后30天至45天内予以办理。从第一次装船起,全部发运应在_个月内完成。第六条 优惠期限:为了履行合同,假设最后一次装船时发生延迟,卖方提出凭证,买方可向卖方提供30天的优惠期限。第七条 保险:由买方办理。第八条 包装:用_予以免费包装。第九条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5天(公历日)内买方通过开
2、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经确认的,全金额100的,不可撤消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允许分期装船的信用证,见票即付并出示以下证件:1全套卖方商业发票;2全套清洁、不记名、背书提单;3质量、重量检验证明书。第十条 装船通知:买方至少在装货船到达装货港的7天前,将装货船到达的时间用电传通知卖方。第十一条 保证金1通知银行收到买方开具有不可撤消信用证时,卖方必须开具信用证_金额的保证金。2合同货物装船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回给卖方。假设出于任何原因(本合同第12条规定的除外)发生无法交货(全部或局部),按数量比例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支付给买方。3假设由于买方违约或不按照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时间(
3、第12条规定除外)开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必须按保证金相同的金额付给售方。4开具的信用证必须满足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内容。信用证所列条件应准确、公正,卖方并能予以承兑。通知银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银行给开证银行提供保证金。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卖方或买方均不承担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的无法交货或违约。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战争、封锁、冲突、叛乱、罢工、雇主停工、内乱、骚动、政府对进出口的限制、暴动、严重火灾或水灾或人力所不能控制的自然因素。交货或装船时间可能出现延迟,买方或卖方应提出证明予以说明实情。第十三条 仲裁: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假设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那么提交_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那么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进行仲裁的局部外,在仲裁进行的同时,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的其余局部。第十四条 货币贬值:假设美元货币发生法定贬值,卖方保存按贬值比率对合同价格予以调整的核定权力。第十五条 有效期限:本合同签字后,在7天内买方不能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本合同将自动失效,但买方仍然对第11条中第(2)、(3)项规定的内容负责,对卖方交付的保证金予以补偿。本合同一式两份,用_ 文签署,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卖方:_代表:_年_月_日买方:_代表: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