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视牌制作合同导视牌制作合同 众森红谷一品营销中心导示制作安装 系统工程合同 发包人:江西众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朱清源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 6 号新龙大厦 联系人:朱炳金 电话承包人:南昌市万维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黄晓 杨 漾(业务经理),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公平交易的原则,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将众森红谷一品营销中心导示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工程名称:众森红谷一品导示工程 二、产品内容:图样 序号 1 名称 营销中心导向牌 尺寸 80002000600mm
2、数量 2 块 工艺 镀锌管成型内置钢结构,表面采用 1.5mm 不锈钢板折弯,表面汽车烤漆,下部挂大理石,装立体背光不锈钢字,不锈钢字面烤漆,Logo 采用丝网印刷,内容设置灯管接口。单价 (元/块)50000 元 工程款小计 100000 元 政府部门报建审批费用 预付 10000 元,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合计(元)工程款 10 万元,报建费预付 1 万元、据实结算 三、收货及安装地点:甲方指定的碟子湖大道与红湾公路交叉路口再加一个地点 四、承包方式:本合同采用乙方包工包料、包验收合格、包规定期限内的维护维修、包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报建报批、包所有税金等一切费用的承包方式。五、合同价款工程总价
3、:5.1 本合同工程包干总价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 元)。5.2 本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包干的形式,此包干总价是乙方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项目 所有容的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已包含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包干费)、制作费、安装费、运输装卸费、调试费、保修费、其它需支出的费用、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除本合同规定的价款外,甲方无须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益再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或款项。5.3 甲方预付政府部门报建审批费用壹万元,在工程验收结算时,此报建审批费用根据实际进行结算,多余部分由乙方返还给甲方剩余款项或者甲方补足差额给乙方,实际费用由乙方开具合法的建安发票给甲
4、方。六、付款办法:6.1 在完成政府各部门报建审批手续(包括导示牌占地使用权、允许亮灯等手续)后,乙方将此相关手续原件材料移交甲方,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总价 30%的工程预付款计叁万元和实际报建费用。,计:(大写)肆万元 整(小写)¥40,000 元;6.2 标识系统到货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七工作日内支付乙方 67%的工程款,计人民币(大写)陆万柒仟元整(小写)¥67,000 元;6.3 工程款的 3%作为质保金,计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小写)¥3,000 元。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如工程无质量问题,或扣除第三方维修费、管理费后(如还有质保金)由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6.4
5、 甲方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等额有效的建安发票。6.5 乙方同意:甲方在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各期价款、质量保修金或其它款项前,有权先行抵扣乙方于相应各期内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维修费、水电费及其它费用(如有),然后才支付抵扣后的余额。上述各款项的抵扣,并不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减少开具发票金额,即乙方仍应按抵扣前的金额开具发票。十二、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本合同第 1 页所列的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文本法律效力 13.1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13.2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十四、合同附件 14.1 乙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14.2 政府报建报批手续;14.3 众森红谷一品营销中心导示效果图 以上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单位:(乙方)单位:江西众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万维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合同签订 2011 年 5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