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勘察劳动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根底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建设工程勘察劳动合同范本,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合同编号:_(由勘察人编填)勘察证书等级:_发包人:_勘察人:_签订日期:_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_勘察人_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_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_1.
2、2工程建设地点:_1.3工程规模、特征:_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_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_1.6承接方式_1.7预计勘察工作量:_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
3、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_年_月_日开工,_年_月_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收费标准
4、及付费方式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_计取费用;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工程,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4.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_元(大写_),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_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发包人还应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_%时,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_%的工程进度款,计_元;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_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_%,计_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
5、用。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5.1发包人责任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假设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劳动合同纠纷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参加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
6、,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那么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劳动合同纠纷如何解决】一、发生劳动合同纠纷解决步骤发生劳动争议: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3、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7、,除另有规定仲裁为终局裁决的情形外)。上述步骤并非每个步骤都要经过,我国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提起劳动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其他步骤可选择适用。二、解决劳动合同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注意劳动争议范围有些因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范围,不能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而应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维权。1、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8、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2、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效劳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二)注意时效的经过为防止时效经过,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要及时的行使权利,以到达时效中断的效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三)注意证据的收集虽说法律法规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想要证明自己的观点需有充分的证据,如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记录、工资条、为公司代发快递的快递单等等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