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合同订立合同双方:省县(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省设计院,以下简称承包方。经双方协商,由委托方委托承包方承担工程的可行性研究,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委托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天以内,向承包方提供所有与研究工程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提供数据、资料的内容如下:(略)。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所得的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承包方,必要时可吸收承包方参加本工程可行性研究的人员参加。第二条承包方应在年月日以前,向委托方提交本合同工程的可行性报告,并对此承担责任,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经营评价指标:()投资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
2、:。贷款归还能力分析:。外汇归还能力分析:。盈亏平衡、灵敏度分析与风险评价:。结论:。承包方应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报告份。委托方如在合同期间对工程提出重大变更,甚至原始资料、数据有重大变动,有可能导致承包方对可行性报告作修改甚至返工时,须经双方协商,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加任务变更附件,或另订合同。第三条费用支付条款本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费为人民币元整。于合同生效之日,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上述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下余金额于合同期满时全部付清。委托方中止合同时,无权要求承包方退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双倍归还定金。第四条违约罚金承包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每拖期
3、一天,应扣除其所应得费用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罚金。承包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出现错误,且此等错误纯属承包方造成者,应扣除其所应得费用的,视错误性质严重程度而定。因委托方责任造成的可行性研究重大修改,或返工重作,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费时,应偿付给承包方以逾期违约罚金,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规定费用的计算。第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修改或补充规定。修改或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各一份备案。委托方:(盖章)地址:负责人:(签名)联系人:(签名)开户银行:帐号: 号码:电报挂号:承包方:(盖章)地址:负责人:(签名)联系人:(签名)开户银行:帐号: 号码:电报挂号:年月日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