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分析关键词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法律问题作者简介:杨山,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ki.1009-0592.2023.05.260建设工程通常属于大型建筑工程,在实际施工建设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方面,也会受到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其次,对于技术的专业性要求比拟高,属于综合系统性的工作,其中包含前期设计、勘察、施工、过程监理以及最终评定等多个环节,因此,高质量的工程工程是需要不同环节之间密切配合的。但是当前国内建筑行业在快速开展的同时,在建筑开发建设过程中,各种不标
2、准操作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违法违纪现象经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比拟典型的:工程整体质量不达标、承包不符合资质、拖欠工程尾款等,局部施工企业为了减少本钱投入、加快施工进度,从而忽略了施工设计环节,边设计、边施工、边使用的违规现象屡禁不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的内容与实际案件之间存在很大的争议,且错综复杂,法律能够适用的新问题以及新情况不断增多,司法理念产生冲突等导致该类型案件处理难度非常大,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简述一建設工程合同的涵义与类型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企业在进行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款项的合同,承包人通常指的是
3、具备资质,并进行工程前期勘察、设计以及建设施工的相关企业,而发包人通常指的是建设单位,也是投资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建设工程勘察纠纷;主要指的是施工企业受发包人的委托,对工程进行勘察的环节,并得到相应的报酬。主要内容包括结合建设工程的实际需求,勘察以及分析建设场地的地理环境特点与岩土工程根本条件,并编制相应的文件,完善施工设计。2.设计合同纠纷;主要指的是对建筑工程进行相应的设计工作,针对建筑工程的要求,对工程工程所需要的经济、资源、环境以及技术等条件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完成设计文件和相关工作内容。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主要内容包含工程工程的施工范围、具体地
4、点、实际工期、工程工程造价以及尾款支付、竣工验收等环节。4.建设工程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主要指的是工程承包方将局部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去完成,并达成协议。5.监理合同纠纷;与监理单位签订协议之后,监理单位承当相关监理业务,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设计文件、承包合同以及技术标准等,对施工建设工期、质量以及资金使用等环节实施监督与管理1。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具备的特点施工合同通常分为建筑与安装两个局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常很容易会涉及到一些相对敏感的问题,如工资、工程质量等,在适用法律、证据认定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困难。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合同标的物存在社会性与多样性的特点,在建筑法当中对于工程规定为房
5、屋建筑和相关配套设施与建造的线路、设备安装等相关活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中,标的物不仅包含商品住房、也有酒店工程以及办公大楼等,因此,能够说明合同标的物存在多样化的特点。审核认定比拟复杂:法律明确规定,要在保障案件具有充足证据的根底上做出裁判,证据必须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的特点。事实、证据认定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工程量复杂,由于建设工程通常施工建设周期较长,参与施工建设的相关职务人员变动较多,新员工在前期不熟悉施工状况,如果出现操作不标准的情况,便会严重影响认定工作效率。再者,如果双方对工程款项存在争议,法官并不是专业的审价技术人员,因此,必须要以相关审价部门出具
6、的专业性意见为依据进行准确的判断,才能够有效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2。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具体分析一死包价情形下要求工程价款鉴定处理就目前建筑行业现状来看,工程总价款的主要约定方法为三种,即可调价、固定价以及本钱加利润。固定价又包含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之分。在实践当中,大约有超过80%的相关案件都是约定固定总价。其主要是因为当前国内建筑市场在快速开展的同时,制度体系有待完善,导致建筑管理不到位,在施工过程中,时常出现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违规操作,一味的追求经济利润。因此,在合同当中,当事人通常约定为固定价、死包价,在后期不作调整。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工程经常会遇到工程
7、量增加、设计变更等问题,要求对工程总价款进行有效鉴定,发包人一般主张工程总价款应当严格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也就是包死价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对于此类问题,如果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之间约好的包死价方式进行结算,对于承包人提出的造价鉴定申请不予采纳。因为在招投标阶段,承包企业通常会采取低于实际定额的方式获取投标,发包人通常也会选择价格较低的企业,与之签订合同。所以,合同价通常低于标准定额,工程造价鉴定通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要求进行计算,如果同意鉴定申请,对发包人是不公平的,也失去了合同的法律意义,严重影响建筑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开展。所以,对于前期约定总价款,之后又申请造价鉴定的情况,应当不予支持。对于增
8、加的工程量,当出现纠纷时,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协商,对该局部工程价款进行计算,对该局部的价款进行重新鉴定。二多份合同情形下工程总价款问题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时常会出现当事人与合作单位签订两份或以上的合同,且都有登记备案,有的构成黑白合同,对于这样的情况,该怎样计算与确定工程总价款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1.相关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工程工程是国家强制招投标的范围之内,通过了备案登记,与私底下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不一致,所登记备案的合同为白合同,没有进行登记备案的合同便是黑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这个时候应当严格按照白合同结算工程款项。2.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未涉及国家强制招投标范围之内
9、的,且有登记备案,私底下所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应当按照登记备案合同。私底下签订的合同也可能会认为是走过场,不具备一定的约束力,其次,也会对其他相关投标人的利益产生一定的损害,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所以,应当将登记备案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3.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工程工程不再强制招投标范围之内,当事人之间也未进行相应的招投标,但是有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的合同內容和私底下签订的合同内容不一致,这种情况,应当认定其不符合黑白合同认定条件,且相关当事人之间也只能履行一份合同内容,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工程总价款3。三建材价格上涨要求变更的处理建设工程工程在具体施工过程中,通常时间周期
10、较长,在这个过程中,建筑材料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在结算环节中,承包人会提出因为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建筑本钱的增加,要求增加工程款。发包人那么认为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是正常的商业施工风险,不应当由发包人承当,不同意增加工程款项,其次,不同地区的标准要求不同,判断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4。对于该种情况,如果在合同当中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有进行约定,那么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定和处理,如果无约定,那么由法院判决。在判断客观因素变化的时候,应当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及时觉察存在的风险与情势变化情况。建筑材料上涨属于商业潜在风险,不作调整,其次,建筑材料上涨应当分为主材与非主材局部,非主材局部,占比不大,不进行调整
11、。主材局部由分为一类与二类,一类调整范围在50%-100%之间,二类掌握范围在30%-50%之间,这样也能够防止调整方案对施工单位与承包单位存在不公的情况。三、结语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当中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工程结算、转包分包问题、内部转包问题等。想要有效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问题,就必须要开展深入的研究与分析,不断的完善解决措施,才能够为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稳定开展奠定良好的根底。参考文献:1雷鑫,王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分析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22:78-80.2高玉兰.建设工程垫资承包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J.建筑经济,2023,3311:95-97.3冯小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建筑经济,2023,441:7-11.4何佰洲,周显峰,何相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效力对确定工程造价的决定性影响J.建筑经济,2023,333: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