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甲方:(以下称出租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以下称承租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第二条根据出租人的公开招标和承租人的投标与答辩,经过评标委员会的最后评标,及其合伙人被确定为中标承租人。出租人和承租双方依据招标标底所确定的基本内容,特订立本合同。第三条租赁双方表示,租赁经营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式,愿意在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创出企业租赁经营的新经验。第四条租赁经营后,仍然是国有企业性质。第五条租赁经营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法令,依法经营。
2、第六条经营范围和产品方向,原则上应符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划。第七条租赁经营后,应成为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人。第二章租赁期限、财产和租金第八条租赁经营期限为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九条本厂共有财产元,其中;国家资产元,流动资金元。租给承租人的自主经营。第十条租金定为元,为年缴纳。其中:年度元;年度元;年度元;第十一条租金于应交年度的年后某日内,由银行划拨,一次付清。第十二条出租人为了本厂发展需要,将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作为扩大生产的资金,应当相应增加租金。承租人应做到专款专用。第十三条承租人对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提取不低于%的折旧基金和%的大
3、修理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第十四条本厂租赁经营前的债务,由出租人清偿。第十五条承租人用个人所得对本厂投资,产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可以带走,也可以折价给下一个承租人。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承租人的权利1.承租人是本厂租赁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和当然厂长。合伙租赁的承租代表人为法人代表和副厂长。2.承租人对租赁的财产有完全的使用权。3.承租人对本厂的经营有完全的自主权。4.承租人对本厂经营管理有机构设置权;人事任免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权;奖惩、招用和辞退职工权。5.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和资金分配权。6.本厂纳税后剩余的利润,由承租人自主支配,分配的办法,承租人可以和职工商量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