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光船租赁合同(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第一部分1.船舶经纪人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代号:barecn“a”2.地点和日期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4.租船人/营业地点5.船名(第8条)6.船旗国和登记国7.呼号(第8条)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油9.总登记吨位/净登10.建造时间/轮、冷藏船或客船)记吨位建造地点11.总载重吨位(约计)按夏季舷及长吨计算12.船级(第8条)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14.其他项目(并依第13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15.交船港(第1条)16.交船时间(第17.租船合同取消18.还船港(第32条)日期(第3条)条)19.连续
2、日通知(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20.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21.航行区域范围(第4条)22.租期23.租金(第9条)24.支付币种及方式(第9条)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9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27.抵押(第10条);如无抵押免填(选择适用第21条)28.保险(海水险和战斗险)(按第11条29.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船东(e)或按第12条(k)说明船舶价值填列)投保的附加险30.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租船人31.经纪人佣金及付给谁(第24条)投保的附加险32.潜在缺陷(只有发现的期限与第1条33.适用的法律(第25条)不同时才填列
3、)34.仲裁地点(第25条)35.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适用)36.如协议有包括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则列明附加条款条数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经双方同意并在第栏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签字:船东(出租人)签字:(租船人)(承租人)第二部分交船港船舶将在第栏栏中列明的港口中租船人指定的备妥的泊位交付给租船人接收。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
4、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下述的服务。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使用的证书。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由于对该船的主张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本租船合同船只交付时存在某个单位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某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栏另有订明。交船时间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栏栏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经租船人同意者外。9对于船舶预计何时可准备好交付,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某个连续天的通知,除非第栏另有协议者外,对于船舶情况的变化,船东要紧密地和租船人通消息。取消合同如果船舶最迟不能
5、在第栏栏中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交付的话,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如果看来船舶将延滞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的话,船东应在能够合理肯定船只将予何日备妥时尽快给租船人发通知,问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选择权,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小时内宣布其选择决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条船东通知中的船舶备妥日期之后的第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航行区域范围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第栏栏内列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不管本租船合同中有其他条款规定,双方协议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中明确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但对
6、于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东对装运的批准。检验交船和还船检验,船东和租船人将各指定验船师测定并书面证明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况。起租检验的费用和如有时间损失由船东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和如有时间损失则由租船人负担,如有时间损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如需要进坞,进出坞费用亦包括在以上费用内。检查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船舶进行检查和检验或指示一位正式授权的验船师代表其进行检验以查明船舶的状况和确信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在干船坞内的检查或检验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进干船坞时进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级检查间隔安排船舶进坞,则
7、船东有权要求安排船舶进干坞检查,如查明船舶处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状况时,则检查和检验费用由船东负担,只有在查得船舶须经处理或保养以达到所规定的状况时,检查和检验费用才由租船人负担,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内的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租船人每当船东提出要求时应容许船东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和每当船东需要时向他们提供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或船只遭受损坏的全部情况。如有需要,租船人应不时将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务通知船东。财产目录和消耗的油和供应品在接船和以后还船时租船人应会同船东对船上的整个设备,全套装备装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应品编制一套完整的财产目录。租船人和船东将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所
8、有燃料,润滑油,水和未启封的供应品,并分别按交船港和还船港的当时市价支付费用。保养和营运()在租期内,船只将完全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权安排作各种用途,并在各个方面处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应对船舶、船机、锅炉、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营运状态,并要按照良好的商业上保养做法进行保养。另除了第条()所规定者外,他们应使第栏栏内提到的船级不过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对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应立即采取步骤在合理的时间内搞好,如租船人没有这样做,船东有权将租舶从租船人处撤回,船东这样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议书,这样做也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9、9除非另有规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级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的法规而为了船的继续营运必须进行改进,结构改变或添置花钱多的新设备,费用超过第栏栏内船的水险价值,则第栏栏内接到的仲裁员们有权合理地重新谈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谈判时要考虑到租期还剩多少时间,并对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费用可以决定在有关方面之间如何分担的比例。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联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油类者其他污染损害的要求,为了使船舶不受处罚或交付费用,合法地进入、停留于或驶离任何港口、地点、任何国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连水域;无任何延搁地执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须安排经济保证或承担经济责任,不论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是否已合法地提出这
10、些要求,这义务是存在某个单位的。租船人应安排这方面的付款保证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满足这方面的需要,费用由租船人单独负担,如租船人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则船蒙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时间损失)均应由租船人给予赔偿。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计划(只适用于油轮)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时,租船人须安排船舶参加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或其他类似的强制性计划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内都参加此类计划。()租船人应为船舶配备人员,供应伙食和为船舶的航行、营运、燃料供应和在租期内随时需要的修理负担费用和作安排,租船人应支付关于船舶的使用和营运的各种和各类性质的费用和支出包括外国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税款。船长、
11、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即使由于某种原因系船东所委派,但他们实际上是租船人的雇员。租船人应遵守船员的登记国和租船人自己的国家关于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有效规定。()在租船期内船只将保留现在某个单位的船名(见第栏)和悬挂第栏栏内船旗国的旗帜,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确定的颜色油漆船舶,装置或使用他们的烟囱标记和悬挂他们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装置或重新装置的费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时间作为租期内时间计算。()每次在未先征得船东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对船舶进行结构改变或对机器、装置或备件进行变动。如船东同意,租船人应在租期结束前将船舶恢复到原样(如果船东有此要求的话)。()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的装备
12、、设备和装置,条件是在还船时将同样的或实际上相等的这些装备等以在与收到时同样良好的状态还给船东,一般的损耗除外。租船人应在租期内不时地对那些损坏和耗损不再适于使用的设备项目加以调换。租船人要努力使损坏、耗损或丢失的备件或设备的修理和调换在工艺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价值。租船人有权自己支付费用及承担风险增添设备,但租期结束时,如果船东有要求,租船人应拆除这些设备。船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租来的任何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租船人应予保存和维修,租船人应承担船东签署的有关的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并偿还船东支付的所有有关费用和为符合无线电规定所需要的新设备。()租船人应在需要时安排船舶进坞,清洁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后每某个月内进行一次,除非第栏另有协议。9租金()租船人应按第栏栏内列明的每日历月的包干金额付给船东租金,从船只交付给租船人的日期时间开始付租金;不足某月按协议的包干金额,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将船还给船东的日期钟点为止。()租金的支付除第某月和最后个月的租金外,如本条的附条()适用的话,应于每个月的第一天用现金不打折扣预付,货币和支付方式如第栏所列明,支付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