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工承揽合同(2)附:加工承揽合同样本加工承揽合同订立合同双方:承揽方:215;215;县木具厂以下简称甲方定作方:215;215;县百货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加工成品品名规格(长,宽,高cm)单位数量备注玻璃柜台1304090件120塑料台面柜台18010095件10其中不带抽屉玻璃台面柜台18010095件20棉布货架18040200件10大百货电器货架18080200件5小百货货架18050200件80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一,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水曲柳二,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做三,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
2、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得有翘起,脱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安装方便四,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第三条原材料由甲方提供第四条图纸由乙方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立马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第五条工程价款:按核定价格单计算款25元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本加工成品
3、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厂验收,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内必须到厂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双方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由县物价局提供检验证明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至六月二十五日全部交货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货地点在乙方百货大楼,由百货公司供销科收货,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包装,以定作物不受损坏为准;每件包装费均按元计算,共计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运输,每件运输费用均按元计算,共计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运输造成的损失
4、,由甲方负责第十条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向甲方给付预付款元(贰万元)甲方不履行合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应返还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移交手续,据以结帐,并在收货后十五天内通过银行付款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责任一,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二,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
5、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三,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四,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五,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的违约金六,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第十三条乙方的违约责任一,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二,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的违约金三,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
6、方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四,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五,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六,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办理本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经公证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公证处,县物价局,县建设银行各存一份甲方:215;215;县木具厂(盖章)代表人:黄华新(签名)地址:七都镇电话:开户银行:215;215;县支行七都镇营业所帐号:乙方:215;215;县百货公司代表人:王新法地址:城关中山街号电话:开户银行:215;215;县支行帐号: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