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工贸易合同范本3篇加工贸易合同范本一第一条加工成品1.加工成品名称为:2.加工成品规格为:3.加工成品数量为: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加工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写明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依据。)第三条原材料提供的办法、规格、数量、质量、期限1.定作人交付原材料的时间为:2.定作人交付原材料的数量是:消耗定额为:3.定作入支付原材料的质量是:规格为4.承揽人对原材料的检验期限是,承揽人如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5.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偷工减料。6.原材料交付或提取日期的计算,应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执行。第四条技术资料、图
2、纸的提供办法、期限及保密条款1.技术资料、图纸由一方提供。2.提供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期限为:。3.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立马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在(日/月)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立马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4.保密要求:(承揽人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合同即应写明,承揽人应严格遵守保密的约定,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5.定作人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第五条报酬承揽人按合同有关要求交付全部定作物,定作人付给承揽人价款(或酬金)元。(价款或
3、酬金,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标准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2.验收期限为: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3.保证期限为: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由双方协商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以外,定作物成品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4.双方当事人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第七条交货时间和地点1.交(提)定作物期限为:。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
4、)定作物,应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双方不同意以上计算方式,可以另行约定。)2.交货地点: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1.包装定作物的材料为:2.包装定作物的方法为:3.包装定作物的标准和要求为:4.包装定作物的费用负担:第九条运输方式与费用负担1.本次加工承揽中,采取2.本次加工承揽中发生的运输费用由负担第十条结算方式与期限1.定作人应在承揽人交付符合要求的定作物日内,进行结算。2.定作人采用(写明是现金结算,还是转账结算,还是银行汇款
5、结算)作为结算方式。第十一条定金与预付款1.承揽人要求定作人支付定金元。定作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人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2.定作人可向承揽人给付预付款元。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额的可以请求返还。第十二条承揽人的违约责任1.承揽人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任务,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按质量论价;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承揽人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责任;定作物经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2.交货时间到期,承揽人交付定
6、作物或完成工作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承揽人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3.承揽人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支付给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的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4.承揽人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元;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暂不接
7、收。5.承揽人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的价款总额的%(一般为%)或酬金总额的%(一般为%)的违约金。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承揽人应支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等。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人,承揽人除应负责运到正确指定地点或接收入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8.由承揽人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偿付定作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9.承揽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办法与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
8、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10.承揽人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十三条定作人的违约责任1.定作人中途变更定作物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2.定作人中途终止合同,应偿付承揽人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一般为%)的违约金。3.定作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或未完成必要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
9、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人应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损失。4.定作人逾期领取定作物的,应支付违约金元,还承担承揽人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人;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费、保养费时,定作人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损失。5.定作人逾期付款,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偿付违约金。6.定作人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的,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7.定作人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人,应
10、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在合同有限期间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2.在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毁损、灭失的,承揽人不承担违约责任。3.在合同履行期之后,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原材料、定作物毁损、灭失的,若是由于定作人的原因导致承揽人逾期交付,则定作人承担责任,否则,由承揽人承担责任。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注意,如达不成仲裁协议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变更与解除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第十七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一式
11、二份,定作人和承揽人各执一份。定作人:(签章)地址:承揽人:(签章)地址:签订日期:年月日加工贸易合同范本二合同号:签约地点:日期:甲方:地址:电话:传真乙方:地址:电话:传真根据平等互利原则,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友好协商特约签定本合同。一、双方承诺:由乙方提供不作价设备美元(港币)给甲方用于加工生产之用,(详见设备清单)。产权归乙方所有。使用期限为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到期后如不续签,则由甲方协助乙方申报海关核准后处理。乙方以免费方式提供设备,不需甲方办理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二、甲方向乙方购买原料、辅料三、甲方供乙方制成品的数
12、量及金额四、乙方供料于起运抵甲方制成品于日前运往五、运输方式及运费用六、保险费负担七、付款方式八、包装要求九、仲裁: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十、本合同一式八分,由签字双方各执一分,其余六分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加工贸易合同范本三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为保障加工贸易申报系统的正常运行,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加工贸易申报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数据保存等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
13、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日内向乙方支付元/年的技术服务费。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加工贸易申报系统,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加工贸易审批部门申报加工贸易合同。3.甲方应确保计算机系统和IE浏览器能正常工作,自行解决网络接入问题。4.甲方应指定专人(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加工贸易业务知识)负责系统的操作,甲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立马通知乙方。指定联系人:电话:传真:信箱: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代码:企业性质(内资/外资):。5.甲方在遇到技术问题时,应立马跟乙方联系,如实向乙方描述故障现象,积极协助乙方解决问题。6.甲方如需乙方提供上门技术服务,应立马跟乙方联系,乙方会按照标准的上门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一
14、定的费用。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贸易CA证书的使用培训。2.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贸易系统的技术支持,但不包括对甲方计算机的维护和提供加工贸易业务咨询,不对甲方合同数据的正确性以及能否通过审批承担责任。技术支持电话为:传真:信箱:3.乙方的服务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不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4.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形式是用户的电话咨询或来访培训,不包括上门服务(VIP会员除外)。5.在发生网络故障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系统无法使用时(如Internet接入问题等),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6.若因甲方原因(如计算机故障)而造成无法使用系统,甲方又急需进行合同申报时,乙方可以每
15、年免费5次为甲方提供录入平台和网络通道。7.乙方应当准确记录甲方传输电子数据的过程和时间,保证所存储的数据不被人为更改和灭失。电子数据的保存期限为20年。8.乙方应采取国际上通行的网络安全措施,保证存储在系统内的电子数据的安全、真实、完整,不得对电子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篡改等。9.因加工贸易审批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10.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未经授权或许可,不得对外提供其存储的电子数据。三、协议期限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所指技术服务期限为年,从双方签定之日开始计算,具体时间为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四、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需要乙方的服务,甲乙双方另行签署合同;如甲方不再需要乙方的服务,本协议自动终止。五、对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斗、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