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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连锁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兼论合同价格条款之突破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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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加盟连锁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兼论合同价格条款之突破摘 要 本文致力于研究加盟连锁经营其中重要的法律问题,并以合同价格条款之突破为限定范围,讨论加盟连锁经营过程中关于合同价格的格式条款和限定转售价格的突破,从合同法、商法、经济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寻找切入点,并分别从买卖合同的视角探讨加盟连锁经营的价格条款和限定转售价格的合理性。从而推动加盟连锁经营的健康持续发展。关键词 加盟连锁经营 买卖合同 格式条款 转售价格一、 引言连锁经营作为现代商业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在国际上方兴未艾,在我国也得到了迅速、健康、持续发展,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1加盟连锁经营属于连锁经营的一种,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

2、越来越积极的作用。(一)加盟连锁经营相关理论综述1、连锁经营的概念连锁经营是现代化大生产原理在流通领域中的灵活运用。英语中“hcainstore”一词产生于19世纪末期,明确定义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当时美国和欧洲各国政府规定,以单一资本直接经营n个以上商店的零售业或饮食业组织为连锁。许多国家和连锁协会组织出于不同的需求从不同的角度对连锁经营有过不同的定义,但其实质都是把社会化大生产的分工理论运用到商业领域里,它们分工明确,相互协调,形成规模效应,共同提升企业的竞争。连锁经营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模式,但一般都把连锁经营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集中程度分为三种类型:正规连锁、自由连锁和特

3、许连锁。而加盟连锁经营则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2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发展连锁经营以来,在零售市场的主导地位不断提高,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商业体制的改革和流通产业的现代化。由于经营方式与组织结构所独具的优势,使其很快成为现代流通业的发展主流和商业领域最具活力的业态,充分显示了连锁经营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目前,在沿海城市和主要城市,连锁型的便利店、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式超市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这种竞争随着这些企业经营区域和规模的扩大,不断向内陆和农村市场转移。连锁企业之间的竞争也逐步演变成为21世纪中国商业竞争的主要经营模式。但是由于管理形式多样、所有加盟连锁经营权和经营权分离、地

4、域范围广以及面向连锁经营的管理软件尚处于开发研制等因素影响,连锁经营在给商家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对商家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2、加盟连锁经营的界定与特征加盟连锁经营是指主导企业把自己开发的商品、服务和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等企业象征的使用、经营技术。营业场合和区域)以营业合作的形式授予加盟店在指定区域进行统销权和经营,加盟店只需要缴纳一定的营业权使用费,承担规定的义务。3其特点为在这个组织内部,有一个盟主,成员店在财产和法律上是独立的,在经营管理上自主权较小,一切要按照盟主规定的条件办,双方已特许合同为连锁关系的纽带。(二)加盟连锁经营的现实基础来自时代改革的回应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设

5、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4继习李新政以来,经济体制的改革成为了重中之重,尤其是加快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更是提上了改革的议程,笔者专注于这一新政热点,同时联系加盟连锁经营这一新兴企业管理模式,从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企业加盟连锁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从而探讨在其中统一定价的法律依据和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企业加盟连锁经营制

6、度。二、从买卖合同视角探讨加盟连锁经营中联合定价的合法性和可变性(一)买卖合同中的加盟连锁经营的特许经营权企业加盟连锁制度的特许经营作为 21 世纪最成功的商业模式,其称谓和定义在各个国家也不尽相同,比较常见的有合同连锁和加盟连锁。鉴于特许经营在中国良好的发展势头,我国在立法中也对特许经营下过明确的定义,在 2007 年 2 月 6 日颁布并于 2007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就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

7、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与前两种连锁经营的类型相比,笔者认为,特许连锁的特征主要表现以下方面:特许连锁总部与所有加盟店的所有权完全相互独立,各加盟店在人事、财务上各保留自主权,但在经营方式及方式上则必须接受连锁总部的控制和指导。特许连锁总部与各加盟店一般以签订特许合同的形式,授予各加盟店店名、商号、商标、服务标识等在一定区域内的垄断使用权和必要的信息资源,而作为对等条件,各加盟店则须对这些权利的享有支付报酬。 (二)合同法格式条款中价格拟定的有利解释1、文义解释上的“统一价格”总览新华字典上的关于“统一”的界定,即是三种,一是指国家由一个中央政府统治,没有分裂

8、和割据。 二是部分联合成整体,归于一致。三是指一致的,集中的。此处应当拟用第二种,即是部分联合成整体,归于一致。此为统一之应有之义。从经济学的角度入手,价格是商品与货币交换比例的指数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价值形式长期发展的结果。价格作为价值的货币表现,反映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特有的经济关系,体现着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相互交换产品,从而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价格这一本质特征说明商品生产经营的劳动要得到社会承认,就必须通过交换,实现交换价值,而交换价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并在公平竞争中形成的。因此,合理的市场价格的形成,要有比较充分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由此,可以得出的是,在加盟

9、连锁经营中,“统一价格“即是由加盟连锁经营的盟主拟定一个一致的价格,各个加盟店予以接受的一种价格制定方式。2、法律解释上的“统一价格”何为统一?根据法理学的解释路径,是指事物同处在一个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组织体中,由于共同的合意而达成的趋于一致的状态。在这种关系中,可以发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利益和意志趋于一致的倾向。可以明晰的是,只有在买卖合同的范畴下,谈论统一价格才有实际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谈到了价款一词,即为表现为一定价格的货币值,价格其实作为衡量一定价值的标示,作为买受人取得所有

10、权的一种表征,对于完成合同的主要内容具有重要意义。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价格)支付价款。由此观之,价格实际是交易主体之间约定或者法定的衡量标的的一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规定,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由此可以得出价格的一般法律界定,即为一定商品和各类有偿服务价值的表征由是,法律解释上的“统一价格”即为在一定的合同关系中,交易主体为了确定标的的价值而预先确定或者遵循法律规定从而完成相应合同关系的一种方式。(三)商法私法自治原则在市场交易价格上的有利体现关于

11、在加盟连锁经营中联合定价的合法性,其实在商法中回应最为强烈的便是私法自治原则。如何理解私法自治原则,法谚有云:“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5这应该是关于私法自治原则的最为恰当的描述了,接下来我将从三个方面来阐释这一原则。1、加盟连锁经营中的鼓励交易和促进交易便捷原则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为实现营利目的,必须力求交易便捷,从而缩短交易周期,降低交易成本。商法为营利法,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为商法的首要原则。主要分为三种方式,分别是简化手续、采用短期时效主义和交易定型化。6 简化手续,尊重当事人的商事契约自由短期时效主义商法采短期时效,短期时效主义是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予以

12、缩短,从而迅速确定其行为之效果以促成交易之迅捷。从而以牺牲债权人的时效利益为代价换取了交易迅捷的社会效益。交易定型化指通过交易形式及交易客体的固定化,提高交易效率。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客体定型化两个方面,通过法律效果的预设性来实现交易的快捷。加盟连锁经营中的鼓励交易和促进交易便捷的原则即是鼓励商家和消费者能够快捷消费,从而促进商品快速流通,实现价值的过渡,“从物到物的转换”。2、加盟连锁经营中的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它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协调商事交易活动,确定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要求。商事主体地位平等商事交易应诚实守信。这一原则指商法通过减少和消除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

13、,调动人们从事商事活动的积极性,并增强可预见性。要示主义商法通过对公司章程、票据、提单等的格式化和法定化,既提高了效率,又维护了安全。公示主义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客观事实必须公告周知。外观主义指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严格责任主义指商法对商事交易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三)经济法中政府干预之外的价格自制究竟何为经济法,至今没有统一的定论,根据学理上的解释,我们可以将经济法定义为: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一直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利用国家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以不断解决个体的盈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

14、,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由此观之,我们可以经济法的一大研究领域便是政府宏观调控职能(或者更接近于说政府干预)。加盟连锁经营如何在经济法中的政府干预之外寻找其联合制价的依据,是值得深入思考的,“市场是一只无形的手”,在通过价格、供求和竞争来实现市场价值规律的发挥。7在这一方面,企业是可以利用市场来实现一部分定价的。三、加盟连锁经营中转售价格限定的有利突破(一)论二次转售的价格“重置”加盟连锁经营的过程中涌现出一些法律问题,譬如如何实现加盟连锁经营中转售价格限定的有利突破,越来越成为阻止加盟连锁经营扩大经营规模和经营效益的一个重要瓶颈,在这个层面上来讲,讨论“二次转售中的

15、价格重置”确实是一个十分有必要的课题。1、概念的界定二次转售是指在产品的制造商或供应商要求购买方必须按照一定的价格水平转售其产品。与发生在同一市场层面的、互有竞争关系的厂商之间的所谓横向联合定价协议不同,由此产生一定利益的交易行为。价格“重置”是指在交易主体中商品的供应商或者制造商利用市场中商品流通的速度和效率进行利益增值的过程。如何更好地界定这一概念,目前学界没有统一的定论,未能形成有力的通说。大多数学者一般持“交易自由说”,认为交易双方应当是自由的,有权处分自己的所有物,并赋予其一定的价值尺度的自由权,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则更多地倾向于转售价格维持说,禁止的是不

16、正当价格竞争行为。避免地带来利益失衡的“不公平”现象。2、制定权归属规则之探讨究竟谁才能合理取得联合定价的制定权,是政府吗?还是我们熟稔的企业?笔者认为后者应当是拥有大部分的制定权的,不应当是政府。基于这样的三点考量,联合定价的制定权应当是在不妨碍民生大计的基础上放任给政府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不是所有的商品都要交给企业和商家的,这里的发放权力是有设限的,只有在一些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商品之外的领域里才是商家和企业应当涉足的地方。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其一,市场价值规律的引导应当是市场经济的主旋律,这是由市场本身的价值规律所决定的,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商品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价值规律的作用有三点:(1)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社会生产各部门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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