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eneral technical rules fr energy ntracting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久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硕人海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挪威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新时空(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
2、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鹏程、陈海红、赵明、谌树忠、李铁牛、钱靖、于力、王康、程丹明、聂海亮、刘昕、何生、范莉莉、贾洲平、刘秋生、罗丽芬、李明奎、邢向丰。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本标准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GB/T 2587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GB/T 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3484企业能量平衡通则GB/T 13234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 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T 17166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3、于本标准。3.1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 ntracting; EPC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3.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energy ntracting prject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3.3节能服务公司 energy services cmpany; ESC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3.4能耗基准 energy cnsumptin baseline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3.5项目节能量 prject ene
4、rgy savings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4技术要求4.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包括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量化的节能目标、节4.2用能状况诊断可按照GB/T 2587、GB/T 3484、GB/T 15316、GB/T 17166及相关标准执行。4.3能耗基准确定可按照GB/T 2589、GB/T 13234及相关标准执行,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4.4节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等相关标准的规定。4.5测量和验证是通过测试、计量、计算和分析等方式确定项目能耗基准及项目节能量、节能率或a)准确
5、性。应准确反映用能单位实际能耗状况和预期的及达到的节能目标。b)完整性。应充分考虑所有影响实现节能目标的因素,对重要的影响因素应进行量化分析。c)透明性。应对双方公开相关技术细节,避免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的争议。4.6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可按照GB/T 13234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4.7能耗基准确定、测量和验证等工作可委托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审核。5合同文本合同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参见附录A)、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附录 A(资料性附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1)甲方(用能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帐号乙方(节能服
6、务公司)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帐号1)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第1节术语和定义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第2节项目期限2.1本合同期限为,自始,至。(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2.2本项目的建设期为,自始,至。(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2.3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效益分享期为。(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第3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3.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3.2项目方
7、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3.3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3.4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13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第4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4.1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预计为,预计的节能效益为。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4.2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的项目节能效益。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4.3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3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4.4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a)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
8、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4.5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第5节甲方的义务5.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5.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立马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5.3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5.4根据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5.5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
9、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5.6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立马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5.7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5.8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5.9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立马书面通知5.10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5.11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5.1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立马向乙方付款。5.13甲方应当将
10、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立马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5.1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5.15其他:。第6节乙方的义务6.1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6.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6.3乙方应当依照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6.4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6.5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
11、目相对应6.6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立马完6.7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6.8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6.9其他:。第7节项目的更改7.1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7.2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7.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7.4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
12、对第8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8.l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8.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8.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8.4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方承担或依照附件一的相关第9节违约责任9.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立马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每日的比率向乙方支付9.2如甲方违反除第9.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a)按照以下标准延长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b)按照以下标准
13、增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c)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d)依照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9.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9.4如果乙方违反除9.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要求(a)按照以下标准降低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b)按照以下标准缩短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c)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d)依照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9.5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9.6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14、,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第10节不可抗力10.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斗、骚乱、(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10.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10.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10.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10.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
15、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第11节合同解除11.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11.2本合同可依照第10.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11.3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11.4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11.5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c)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日内未得到纠正。11.6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除非双方另行按照附件二的规定处理,项目财产由11.7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第12节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第13节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13.1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