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商品购销合同最新商品购销合同一:1.1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正面)公司买方和卖方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以下简称买方)于年月日订立本合同。1.商品名称双方同意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按本合同的条款规定,由卖方向买方提供下列商品:(略)2.期限交货日期从起至止;或每满一年后由一方当事人至少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所确定的日期为止。本合同中的“合同年”是指到为止或每年到此时为止的十二个月。3.商品规格卖方商品装运时的规格标准。4.商品数量(略)5.价格可按本合同背面第七条规定上浮。6.附加条款规定本合同背面的附加条款规定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效力等同当事人签名前所列条款。买方(签定)
2、卖方公司(签字)(反面)附加条件规定7.价格浮动卖方提价可在每个季度的第一天进行,但至少应提前十五(15)天将其书面通知提交方式邮寄买方。买方则有权在涨价生效日之前向卖方提交或邮寄通知,取消涨价部分的定货。8.税收附买价外,买方还得支付卖方因生产,销售或运输本合同有关商品而规定缴纳的所有的政府税收、营业税和(或)其他一切收费(纯收入所得税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较低竞争价格如买方向卖方证实,买方可在任何一个合同年度内从任何一制造商处按类似条件规定购得在美国生产的上述商品,且质量一样,数量等同本合同年度尚未交货数量,但价格低于本合同之定价,如卖方拒绝就上述数量商品按此价格进行降价,买方可
3、向其他制造商购买该数量商品,并减少按购买数量该合同所承担的购货义务。10.装船发货如无另行规定,买方每月定货量及每月装船发货量应大致相同,如因缺货而影响每月装运,则应依量大致按合同年平均进行装运。如买方不按本合同之规定定货,卖方将无义务提供未定购货物。11.货款支付支付方式为,取货全额即付,如买方不按本合同之规定支付货款,除其他补救之外,卖方有权中止合同或停止发货。12.索赔买方收到按本合同所发商品后十五(15)天内不向卖方提交索赔通知,则视为无保留接收该商品,且放弃一切有关权利要求。买方承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本合同所提供之商品或将其与其他商品混合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任何索赔,无论是因未提供
4、应提供之商品或是否因过失,数额均不得超过索赔物的买价。任何一方均不对间接或继后的损害负责,不论其是否是因一方当事人过失而引起或产生。1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事故(包括天灾、火灾、洪水、战斗、破坏、意外事件、劳资纠纷或劳力缺乏)、政府法律、法令、规则和条例不论是否合法,包括(但不排除其他)优先权、征用、分配及价格调整限制等、物资设备及运输短缺,以及其他类似或不同意外事故,双方当事人均可免去违约责任。遇此事故的当事人有权免去全部或部分在该事故期内本应收、发的货物,免去之数额应从合同总额中扣除。由于上述事故使得卖方无法提供本合同规定数额之某种商品,卖方有权公平合理地在其顾客、部门和分公司间就可能提供
5、之商品进行分配。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迫使卖方为满足买方的供货而向他人购买商品。14.其他规定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有关产品的提供等均应遵守产品生产地州的法律规定。本合同经当事双方充分讨论同意缔结。卖方保证所提供之商品符合商品规格标准及本合同中有关规格的其他明文规定,保证合理包装及标记商品,并与集装箱与商品标签上的内容一致。以上保证具有排他性,将替代其他一切保证(不论是书面、口头或默示),包括以上明文规定之外的购销保证及特殊供应保证。本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效力,并保证其各自的利益,但预先未征得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转让无效。未经卖方委托人书面认可,任何合同的修改或其条款规定的解
6、除都将无效,此种修改或解除也不得因卖方认可或接收含有其他条款规定的购货单而生效,不论此货单是否经卖方委托人签字。1.2订购单(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的格式)(正面)订购单发票、货箱和装箱单上均应填写订购单编号订购单编号:签订日期:出口商:送货地址如下:致:公司(供方)经由船上交货条件:到达地:按贵方报价:约定到达站港时间:本编号订购单完全依照正、反两面的说明和规定作成。数量:规格型号:单价:金额:如所订产品和(或)物资是为执行与美国官方所签合同,本订购单之规定将由附表上的规定加以补充。总计:买方:说明和规定1.承兑副本须立马签字送回。2.装箱单据必须完整,最后一张单据应注明“货物备齐”。3.每箱货
7、物、装箱单和发票上均应注明订购单编号。4.发票一式两份,最迟须在装船次日寄出,每张发票都应附上提单或运单。5.货物必须交到需方收货处,不得提交给任何个人或部门。6.额外费用除非事前经书面通知同意,否则不得增收任何额外费用,包括装箱、包装、搬运费等。7.支付贴现期以收到货物或发票(以后到者为准)之日起计算。不得采用货到付款办法,不得使用汇票。8.数量必须保证充足供货,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订货数量。需方可拒收并退回未经认同之供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9.价格如本定单未就价格作出规定,货物应按最后报价或现行市价付款(以低者为准)。本定单所填价格不得高于最后报价,所定价格必需经需方认可。
8、10.适用的法律供方保证本定单所涉及货物之生产、销售和定价均不得触犯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法律。11.公正劳动标准法供方保证按本定单发运给需方的货物均是按公正劳动标准法规定生产制造。12.担保条款供方确保按本定单或按需方要求规格所提供的一切物品完全符合规定,在材料、工艺及适销方面没有缺陷。此担保在交货之后仍然有效,且不得因需方接收所定货物或商品以及支付货款而失效。凡有违反本定单或不符合本定单提供的规范之行为,以及其他任何例外或变更都必须经过需方采购部门的书面认可。13.取消订货如供方不按规定按时供货,或供方违反本定单及担保条款在内的规定,需方有权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交之定货。14.验收需方有权验收
9、和拒收货物。次品和不符需方规格要求的产品将搁置等候供方通知,损失由供方承担,如供方同意退货,费用应由供方负责。如验收发现所收到的货物不符需方规格要求,需方有权取消未发运部分定货。验收前所支付的订货款不得构成承诺,因此不得影响需方对供方的任何或所有权利要求。15.专利供方保证此定单所供产品不得侵犯任何美国颁发的或经协定规定的专利证书权,并保证不让需方、其转让人、其顾客及用户遭受侵权之诉。16.转让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供方不得转让此合同。17.合同解释本合同将按州的法律进行解释。1.3购销合同修改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如想修改某一合同内容,可签定以下协定:协议书双方现同意将年月日购买500薄耳土豆的合同作
10、如下修正:1.将有关供货日期的第5项改为:(变动条款)。2.将有关担保的第8项改为:(变动条款)。合同其他条款保留不变。(卖方签字)(买方签字)最新商品购销合同二:工业品一般是指由工商企业、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所购买,用于生产、销售、维修或研发的产品与服务的总称,根据产品在生产中的不同用途细分为原材料、设备、组装件、零部件、消耗补给品和服务六种。工业品销售不同于一般消费品,它是面对企业而非普通消费者。因此,一个在一般消费品领域很有经验的业务人员,转做工业品销售时可能做得很差,因为两者面对的客户不同,需要的能力也不同。合同范本销货方:(以下简称甲方)购货方:(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
11、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第二条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按乙方指定花色、品
12、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
13、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第五条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第七条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立马。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
14、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立马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第十条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立马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立马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某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某日内通知甲
15、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某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立马妥善办理。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