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三)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类商品上的独家使用第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类商品上。商标标识:二、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三、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的质量标准生产,甲方不定期的抽查商品质量,具体按现代联合控股集
2、团有限公司商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四、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已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五、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过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六、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七、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乙方经甲方同意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八、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补充说明。九、本合同提前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分别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十、违约责任:补充说明。十一、纠纷解决方式:可以上诉双方当地法院,由法院裁决。十二、其它事宜: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补充。本合同一式3份,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分别将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甲方:(签章)代表人:地址:邮编:年月日乙方:(签章)代表人:地址:邮编: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