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土地使用权信托合同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受托人: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受益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为委托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信托事宜,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区 街道村 街北侧地块温土资挂-1号宗地)信托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获取收益。第二条受益人委托人指定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条信托生效及信托合同的登记本信托在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即生效。本信托的登记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第四条信托资
2、产的交付本信托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委托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时起予以交付。第五条信托期限信托期限为月,自委托人取得关于上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时起计算。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委托人的义务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受托人的权利自信托期限开始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全权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筹集建设资金、房地产开发、对开发房产的维
3、护管理等。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受托人的义务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第八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承担下列义务:(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第九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受托人根
4、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第十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本信托设立后,除本条下一款情形外,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信托。本信托在受益人同意解除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本信托因信托期限届满而终止。第十一条信托利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利益的分配:受托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解除之日或者期限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为信托利益分配日。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第十二条其他事项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五份,每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办理审批、登记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