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出版合同范本(日期)由(下称版权许可人)与(下称出版者)订于(地点)第一条版权许可人以第三条所述报酬为代价,授予出版者下列专有许可和权利(选择方案甲)以图书形式复制出版由著,名为的作品(下称作品),于(下称合同地域)发行。(选择方案乙)对由著、名为的作品(下称作品)以文进行翻译,并以图书形式复制出版该译本(下称译本),于(下称合同地域发行)。第二条版权许可人向出版者担保其确有全权订立本合同并系作品的惟一作者和所授权利的权利人:担保作品系独立创作并绝无违反已有版权许可,或侵害他人或他方其他权利,或内容违反法律等情事。版权许可人违反上述担保义务时,出版者因此涉入诉讼及交付诉讼费用(包括一切合理
2、的法律费用支出),均由版权许可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本条所定担保义务和赔偿责任存至本合同终止。第三条出版者于本合同订立时向版权许可人一次总付(或作为版税的一部分预付)金额(并于作品或译本出版时再向版权许可人预付金额)。上述版税依所出版的图书的零售价计算并按已销售的每册图书支付。第四条(选择方案甲)出版者复制作品时不得进行任何更改和删节。(选择方案乙)出版者应自担费用聘人进行准确忠实的翻译。对原作品的任何删节均应事先经版权许可人书面许可。译本的名称应经版权许可人书面许可。经版权许可人要求,译本的定稿也应交付其认可。第五条(选择方案甲)出版者应保证于每册复制本上适当显著地标明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出版
3、者允诺于复制本扉页背面印明原出版者名称()和作品()原有版本的出版年份。)出版者还应于复制本扉页印明下列版权标记:符号(c)(以括号代替表示圆圈)、作品的初版年份、作品的版权人姓名。(选择方案乙)出版者应保证于每册译本上适当显著地标明原作品名称和原作者姓名,并适当显著地标明译者以示其译者身份。(出版者允诺于译本扉页背面印明原出版者名称()和原作品()原有版本的出版年份。)出版者还应于译本扉页印明下列版权标记:符号(c)(以括号代替表示圆圈),原作品的初版年份,原作品的版权人姓名;以及符号(c)(以括号代替表示圆圈),译本的初版年份,译本的版权人姓名。第六条出版者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于个月以精装(
4、或平装)版本出版该作品(或译本)册。图书售价可由出版者按国内同类图书的售价确定。作品(或译本)出版后,出版者应即时将出版期日、该版准确印数及图书售价通知版权许可人。第七条出版者应自担费用对作品进行有效推销;保证图书持续供应和适时重版,以满足实际需求。第八条除双方约定为销售印刷的该版册数外,出版者可加印标准贸易版本印量的%(及以后每版印量的%),不计版权报酬。上述加印图书只能作于更换残货和为报刊评论免费赠送样书。第九条出版者应将其初版的册赠书及以后依本合同所出版每版的各册赠书于出版后寄送版权许可人。除应得赠书外,版权许可人有权另外按零售价通行的最大批发折扣购买图书供本人或其继承人自用。第十条作品
5、(或译本)出版后,遇有三年滞销而致年均销售量为册以下时,出版者可减价销售余存图书或送纸厂化浆,但应事先通知版权许可人,版权许可人可于某日内按能证实出版者接受过的最低售价购买全部或部分余存图书。减价销售或化浆的图书按实销额计算版税,但出版者已支付整版版权报酬者除外。第十一条版权许可人以下面约定的报酬为对价,于合同有效期间及合同地域内另授予出版者下列附属权:(一)作品(或译本)的非专有报刊摘录许可权。版权许可人从净收入中所得份额标准贸易版本出版前%标准贸易版本出版后%(二)作品(或译本)的非专有报刊连载许可权标准贸易版本出版前%标准贸易版本出版后%(三)作品(或译本)的非专有广播电视节目等公开朗读许可权%(四)作品(或译本)的非专有图书俱乐部版权许可权与标准贸易版本同期出版%标准贸易版本出版后%(五)作品(或译本)的袖珍版本许可权标准贸易版本出版后%(六)作品(或译本)的非专有机械复制许可权%(七)作品(或译本)的公共租赁报酬征收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