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一、风险的概念1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2三、公约关于风险承担原则的具体适用4浅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规则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视角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家之间以及地区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多。有交易就会存在风险,随着交易的增多,风险问题自然成了买卖双方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风险的承担和转移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了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要解决风险承担问题首先需要明确风险的转移时间,笔者将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对象,从理论和具体适用两个角度来比较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规则。一、风险的概念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关于风险的承担除了受公约的调整,还有各国就
2、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因此,对“风险”的定义也是各不一致。在经济学上,风险指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发生的概率及其后果的函数,侧重于对未发生风险的防范和规避;在法律上,综合各学说,笔者认为风险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在运输、装卸、储存的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况下,货物遭到毁损灭失的事实。通过风险的定义可知,风险是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的事由,具体包括1.不可抗力:对于风险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合同双方是不可能预见也不可能避免和控制的。如:地震、海啸、战争、罢工等。2.意外事件:对于意外事件的发生是合同双方意志以外的因素偶然造成的。3.第三人过错:是指买卖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
3、损害结果。三者的共同特征是不以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前文中笔者也强调,风险转移的时间对于风险承担极为重要,在风险承担的规则中主要存在三种原则:合同成立时风险承担原则、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和交付主义原则。第一种原则是指风险在合同成立之时发生转移,也即合同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风险随即发生转移,由另一方承担。这一原则下的合同双方可以对风险进行约定,但缺乏一定的可预测性;在物主承担风险原则中,风险是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这一原则最初来源于罗马法。第三种原则,即交付主义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完成货物的交付时,风险也随即转移到另一方,风险转移的时间即双方
4、交付货物之时。(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4-1-1作者:何锐 朱颢 牛明奇编著篇名:国际经济法)(一)合同成立时风险承担原则合同成立时风险承担原则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主要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风险在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转移至另一方。这一原则下合同只要成立,即使货物还未发生交付,风险也转移到了买方,在此之后,卖方在无需承担风险,该原则过于加重了买方的责任,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相违背。因为存在较大的弊端,各国立法中很少采用合同成立时风险承担原则,只是在公约的路货买卖合同中,因为合同性质的特殊性,风险的转移依旧适用合同成立时风险承担原则。(二)物主承担风险原则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即所有人负担风险原则
5、,指风险在买卖合同双方完成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风险也随之转移。货物风险随所有权转移,是将风险的转移与所有权联系起来,以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主张货物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的主要理由是,既然所有权人享有对货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同时从风险和利益的产生根源来分析,二者是建立在所有权的基础之上的。所以风险随着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具有合理性。一方面,该原则偏重保护买方的利益,以所有权为基础,将风险与所有权相联系,促进双方按时履行合同。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贸易频繁,贸易方式随着科技的发展也在不断变化,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得弊端相继暴露。(南昌
6、大学 2011作者:黄燕萍篇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风险转移问题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随着支付方式的增多,使得占有和所有经常发生分离,一些对买卖双方都有保障的支付方式打破了该原则原有下所有权转移的传统方式,持有单据和实际持有货物并无直接关联。(2)所有权买卖交易中该原则受到极大挑战,出卖人为了买受人能按时支付价款,提出了对货物所有权的保留。但是买受人依旧可以对货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时候再让出卖人承担风险,有悖于公平原则。(3)风险与所有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调整,风险是属于债权范畴,而所有权是物权的范畴,是支配权,而风险所产生的债权是一种请求权。(三)交付主义
7、原则交付主义原则,又称为交付移转风险原则,交付主义原则下,货物的风险转移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并无联系,只要当卖方将货物交付于买方时,货物的风险损失才会转移给买方,即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货物交付给另一方时。(中国外资(下半月) 2013年7期作者:李轩篇名:论CISG中的风险转移)交付主义的优点主要在确立了风险负担的“实际控制标准”,即占有者承担货物风险带来的损失。相较于合同成立时风险承担原则和物主承担风险原则,交付主义原则的风险转移更为清晰和明确,另外,能够督促占有人妥善保管货物,维护货物和交易的安全,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因此,交付主义是目前国际较多常见的做法,公约中采用的也是交付主义原则。在肯
8、定交付主义原则的优越性的同时,我们也应该从买方的角度来分析,货物在运输途中,虽已脱离了卖方的控制,但同样未被买方实际占有和控制,在此情况下将风险加诸买方,其理由并不是非常充分的。而且,如果严格地按照实际控制理论,货物在运输途中是处于承运人的照料和管理之下,买方和卖方都无法直接占有和控制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承运人才是货物的控制者,按照实际控制说,承运人成了风险的承担者,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交付主义的原则下,风险转移的界限还存在一些弊端。三、公约关于风险承担原则的具体适用公约以及世界各国中对于风险承担原则的立法,大多都是选择了以交付主义作为一般原则,但存在两种例外,即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当
9、事人另有约定。同时,交货方式的不同也影响着风险转移的标准。(一)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的风险承担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在距离较远的情况下,就需要委托承运人将货物运往买受人,因特殊地理因素,有时还需要多个承运人共同运输。在这样的情况中,涉及因素较多,货物风险也会加大。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风险又谁承担呢?在这一问题上,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
10、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二)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承担在途货物买卖也即对于还在运输途中货物的交易,其风险承担规则自然具有特殊性,因为货物还在运输途中,双方就该标的物订对立买卖合同。单证交易的便捷性使得买方取得相关单证后就可以和另一方在货物还处于运输状态中进行交易,在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在途货物买卖分两种情况,第一是买方在卖方仅货交承运人时就将货物进行出售,另外就是卖方先将货物交付于承运人,接着才寻找货物的买受人。考虑到在途货物的性质,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货物实际上已经装运,风险难以确定在何时才发生转移。因此对于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承担规则,从各国、各地区以及公约中的立法状况来看
11、,大多采用合同成立时风险承担原则较为多见。公约第68条特别针对上述问题规定如下: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从公约中的规定来看,路货买卖合同与一般的货物买卖的主要区别在前者是凭单证交易。在路货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对货物的风险处于未知状态,而且是装运后在途中订立合同,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进行投保,来保证货物即使在遭遇风险时,
12、买方还能通过保险公司获得保险利益。因此,对于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承担应该按照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的原则。(三)不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承担不涉及货物运输,即根据货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约定,由买方负责收取货物的义务,而出卖方无需承担运送货物到指定地点的义务,公约第69条对未涉及货物运输合同的风险转移规则进行了如下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关于风险承担与转移问题,我们根据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出发,再结合公约的具体适用可知,关于风险承担问题其规定是目前较为广泛和能够得到认同的一个国际公约,特别是对风险转移
13、以及风险的承担的详细规定,同时它也是国际货物贸易中各国各地区使用较多的一个公约。通过对公约关于风险转移和承担的各项规则内容的解读以及相关理论的分析和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国际中对于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制定了很多规定,但由于该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和具体,无论在实践中和还是学术界均存在一些争议。随着科技的发展,贸易方式也在不断变化,这就需要在国际贸易往来中不断细化规则,深入分析,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维护各方的权益。综上所述,本文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的含义、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以及对公约关于风险承担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分析和比较,主要的目的是通过对风险承担和转移理论的梳理和评述,以及对具体规则的综合分析比较,揭示出风险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