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籍教师聘请合同一、培训中心聘请籍(外文姓名)(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仔细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至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元人民币。六、聘方的义务: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2、七、受聘方的义务: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4遵守中国的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A、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3、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B、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A、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B、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十、仲裁: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文写成
4、,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聘方(签章):受聘方(签章):附件附件1:教师职责一、所聘教师应能承担中心给他安排的全部课程(在中心或在外教授),同时保证不断提高授课质量。二、教师需遵从中心每周课程安排,每周课时约20节,但在生源和已开设班级数目允许的条件下,可以酌情增加。三、教师应能承担一学期的全部课程(经主任同意的特殊安排除外),应参加教学讨论会议,必要的话,应准备小测验及试卷,应服从临时的换课安排。四、教师仅能在学期之间及中心的假期间休假。五、除中心主任预先同意以外,教师不能在外工作。六、教师应遵守培训中心及的规章制度。附件2:关于籍教师的意外保险语培训中心将为来中心任教的外籍教师购买公司的保险,险种为综合个人意外保险,2021年保费约为人民币,具体内容如下:意外身体及断肢元人民币意外医疗费赔偿元人民币公交双倍赔偿元人民币每日住院现金元人民币手术费保障元人民币语中心将承担教师保险年保费的30,其余70将由教师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