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员会教授聘任合同书甲方(聘任方):乙方(受聘方):根据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甲乙双方自愿订立本合同,并保证仔细履行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聘任乙方为院(系)教授委员会教授,聘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章程和学校、院(系)发展的具体需要,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和聘期内的工作目标,对乙方进行考核,确定考核意见和结论;(二)对乙方在聘期内的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创造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三)根据章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解除聘任合同的权利。第三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的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二)章程规定的有关义务。第四条乙方
2、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岗位待遇;(二)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第五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一)仔细履行院(系)教授委员会教授的岗位职责,完成应聘岗位的工作目标;(二)章程规定的有关义务。第六条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如果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解除合同,须征得对方同意。第七条聘期内如果发生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双方协商一致。第八条聘任期满,如甲方对乙方聘期考核合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或另行签订聘任合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自行终止:(一)聘任期满,双方没有续订合同;(二)乙方达到法律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条件。第十条一方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另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聘任合同。第十一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按尚未履行的合同期限支付给对方相当于乙方岗位津贴额度的违约金,其他违约责任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第十三条本合同中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